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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长泰芦柑
发布日期:
2021-07-20
实施日期:
2021-08-0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长泰芦柑的保护范围、质量要求、 检验、 包装、 标志、 标签、 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区行政区域内长泰芦柑的质量和贮运等要求;
主要技术内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长泰芦柑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长泰芦柑的保护范围、质量要求、 检验、 包装、 标志、 标签、 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区行政区域内长泰芦柑的质量和贮运等要求。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2008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62-20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201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T 12947-2008 鲜柑橘GB/T 8210-2011 柑桔鲜果检验方法GB/T 13607-1992 苹果、柑桔包装NY/T 1189-2006 柑橘贮藏GB/T 12456-2008 食品中总酸的测定GB/T 8855-2008新鲜水果和蔬菜的取样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产品保护范围长泰芦柑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产品的范围为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区现辖行政区域,见附录A。4 术语和定义GB/T 12947-2008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4.1 长泰芦钳产自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区现辖行政区域内,果实较大,较紧实,易剥皮、耐贮藏;果形扁圆或高扁圆形,果皮橙黄色至深橙色;果肉质地脆嫩,肉质晶莹,汁多化渣,酸甜适度,风味浓郁。4.2 串级果相邻两级的果实相混杂,其混杂程度用百分率表示。4.3 隔级果不相邻级别的果实相混杂,其混杂程度用百分率表示。5 要求5.1 果品分级长泰芦柑鲜果按果实感官和理化指标分为一等、二等两个等次,每个等次按果实横径不同分为特级、一级、二级。果实规格见 表 1。表 1 果实规格指标果品规格 二级 一级 特级果实横径 (d )/ mm 60<d≤70 70<d≤80 80<d≤90每个规格按质量等级又分为一等果、二等果二个等级。5.2 质量要求5.2.1 感官指标感官指标见表 2。表 2 感官指标项目 一等 二等基本要求 果实完整、新鲜,具芦柑品种特征,无异常滋味和气味。不得有枯水、水肿和萎蔫现象。不得有未愈合的损伤、裂口,不得有腐烂果和显示腐烂迹象的果。果 形 果形扁圆形或高扁圆形,整齐均匀,无畸形果。色 泽 果皮橙黄色或深橙色,自然着色面积不少于80%。 果皮橙黄色或深橙色,自然着色面积不少于60%。果皮缺陷 机械伤、病虫斑、日灼斑和一切非正常的斑迹、附着物,其分布面积合并计算,不超过果皮总面积的10%。 机械伤、病虫斑、日灼斑和一切非正常的斑迹、附着物,其分布面积合并计算,不超过果皮总面积的15%。5.2.2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见表 3。表 3 理化指标项目 一等 二等可溶性固形物/(%) ≥ 11.0 10.5总酸(以拧檬酸计)/(%) ≤ 0.8 1.0可食率/(%) ≥ 70 655.2.3 安全指标5.2.3.1 污染物限量指标应符合GB 2762-2017的规定。5.2.3.2 农药残留限量指标应符合GB 2763-2019的规定。5.2.3.3 安全指标应符合 GB/T 12947-2008 中的有关规定。5.3 净含量装箱时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6 检验6.1 感官检验按照GB/T 8210-2011的规定执行。6.2 质量等级按照分级条件逐个检查,依级别分开,检查完毕后,清点各类级别果实数,计算各级所含百分比,按分级原则归等分级。6.3 理化指标6.3.1 可食率按 GB/T 8210-2011 规定执行。6.3.2 可溶性固形物按 GB/T 8210-2011 规定执行。6.3.3 总酸按 GB/T 12456-2008 中的规定执行。6.4 安全指标按GB/T 12947-2008 中的有关规定执行。7 检验规则7.1 组批规则同一生产单位、同一等级 、同一包装日期、同一贮藏条件的长泰芦柑作为一个检验批次。7.2 抽样方法按 GB/T 8855-2008 规定执行。7.3 交收检验每批产品交收前,生产单位都应进行交收检验,检验内容包括感官指标、果实规格、净含量、包装、标志、标签,检验合格的产品方可交收。7.4 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5.2规定的全部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a)前后两次出厂检验结果差异较大时;b)因人为或自然因素使生产环境发生较大变化时;c)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7.5 判定规则7.5.1 感官指标不合格和串级果以个数合计不超过10%,没有出现隔级果,且理化指标、卫生指标、净含量均为合格,则该批产品判为合格。7.5.2 感官指标不合格和串级果以个数合计超过10%, 或出现隔级果,或理化指标、卫生指标、净含量有一项不合格 ,则该批产品判为不合格。7.5.3 对感官指标、果实等级检验不合格的,允许生产单位进行整改后申请复检。8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8.1 标志8.1.1 获得许可的经营主体,可在其产品外包装上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和产品名称规定。同批货物的标志,在形式上和内容上应完全统一。包装上应标明品种、产地、执行标准编号、果品质量等级、净重(kg)、装箱日期、体积、小心轻放、防雨、防压等相关储运图示标记、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等内容。8.1.2 运输包装箱的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2008的规定。8.2 标签标签字迹应清晰、完整、准确。8.3 包装按 GB/T 13607-1992 有关规定执行。8.3.1 包装箱应牢固、干燥、清洁卫生,无不良气味,对产品应具充分的保护性能。内外包装材料及制备标记所用的印色与胶水应无毒性。8.3.2 同一批货物包装一致,每一包装件内应是同一产地、同一批次采收、同一等级规格、同等成熟度。8.3.3 包装时切勿将树叶、枝条、纸袋、尘粉、石砾等杂物或者污染物带入容器,避免污染果实,影响外观。8.3.4 用于冷藏的可根据冷库的具体情况选择采用适宜的贮藏容器,出库后再按规定进行包装。8.3.5 包装箱应留小通风孔,通风孔的总面积不得大于侧面总面积的 10%。8.4 运输8.4.1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干燥、无异味,要有防雨防潮和防污染设备。8.4.2 在运输途中应合理装卸和堆放,注意防冻,防高温。在通风、防晒和防雨的设施内,以品字形堆放为佳,且堆放不宜过高,应保留良好的通风道。8.4.3 贮放和装卸时应轻搬轻放,严禁与有毒、有异味等有害物品混装、混运,堆码,高度控制在 6 层以内。8.5 贮藏在常温下贮藏按 NY/T 1189-2006 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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