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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老字号”认定实施指南
发布日期:
2020-03-17
实施日期:
2020-04-0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厦门老字号”的术语和定义、认定程序以及动态管理等。
本标准适用于“厦门老字号”的认定;
主要技术内容:3 术语和定义3.1 厦门老字号(Xiamen Time-honored Brand )在厦门市行政区域内,传承独特的产品、技艺或者服务,具有一定的历史背景、鲜明的地域特色和文化底蕴,得到社会广泛认同,形成良好信誉并依照认定程序认定的商号、商标或品牌。3.2 商号商家字号,即企业、个体工商户或其他商业性组织依法取得的、在营业活动中用以彰显自己独特地位的名称、名称的一部分或标记性的名号。4 认定程序4.1 认定条件4.1.1 在本市登记设立、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4.1.2 商号、商标或品牌发源于厦门,开展经营活动累计时间不少于30年;4.1.3具有注册商标的所有权;4.1.4具有传承独特的产品、技艺或者服务;4.1.5具有传统文化背景、地域特色、历史积淀和文化底蕴;4.1.6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得到社会广泛认同和赞誉。4.2 认定材料申报企业应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认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相关证明材料应符合表1要求。表1 认定材料明细表序号 认定条件 证明材料 备注1 本市登记设立,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企业负责人身份证明 ——营业执照(副本) ——银行开户许可证 非企业类行业规定相关证照(如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等)* ——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财务非独立核算的,报送近三年上级公司财务报表及公司内部管理数据) ——上一年度经第三方审计的财务报告 ——企业资本结构说明(包括股东名称和所占比例) 提供相关文字材料2 品牌创立材料 历史记录资料,如地方志、县志等史料记载的摘录(提供本资料时,需由当地档案馆在内容记录页扫描件盖章,并由档案馆出具证明材料) 至少提供其中一项证明材料历史实物资料,如包含时间信息的书籍记载、专家考证资料、字号牌匾、历史账目记录、合约、发票、名人或经营者题字、刊登过的广告等照片(提供本资料时,需由当地主管部门出具认可文件)3 拥有商标所有权 与企业主营业务一致的商标注册证书(注册人应与营业执照的企业名称一致) ——4 具有传承独特的产品、技艺或者服务;具有传统文化背景、地域特色、历史积淀和文化底蕴 介绍历史传承至今的企业文化相关的文字、影像资料,如店训、堂规、经营理念等,能够体现优秀传统文化和鲜明地域特征。 提供相关文字材料,并视情况提供图片或其他影像资料。介绍独特产品、技艺或服务的文字、影像资料,如独特传统技艺、传承谱系等,能体现创始人、传承人等的基本信息。 提供相关文字材料,并视情况提供图片或其他影像资料。其它资料,如专利、列入文物保护单位、非物质文化遗产、中药保护品种等相关证书或牌匾。* ——5 具有良好信誉,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和赞誉 企业基本户开户银行出具的银行资信证明 ——企业近3年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 ——企业近1个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 ——企业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生产企业还需提供近3年产品质量合格声明。 ——截止到申报材料上报前企业信用信息查询记录 ——介绍企业公益行为及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文字材料 提供相关文字材料,并视情况提供图片或其他影像资料。体现企业诚信度、知名度、美誉度的媒体报道等相关证明材料 ——获得社会荣誉称号的证书、牌匾照片、公示材料等 ——注:标*的为可选项,申报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5 认定程序5.1 提出申请申报企业应填写“厦门老字号”申报表,并应按照第4.2条款的要求提供认定材料。申报表和认定材料一并提交至所在区商务主管部门,并同时抄送厦门老字号协会。5.2 初审区商务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进行初审并提出初步意见,厦门老字号协会会同市诚信促进会对申报材料和申报企业诚信情况进行复核,上报厦门市商务主管部门。5.3 认定评审厦门市商务主管部门在认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厦门老字号”认定专家组。认定专家组对申报单位提交的资料开展评审、论证工作,必要时可对有关内容进行现场调研。认定专家组应撰写认定报告给出认定意见,并征求厦门老字号协会意见,提出拟认定“厦门老字号”名单。5.4 公示复核厦门市商务主管部门应通过官方网站和公共媒体对拟认定“厦门老字号”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0天。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拟认定名单有异议的,均可提出,厦门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异议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应在接到异议后30天内作出。经复核,异议成立的取消拟认定单位的认定资格。5.5 认定决定公示无异议或经复核后异议不成立的,由厦门市商务主管部门作出认定为“厦门老字号”的决定。5.6 注册存档认定过程涉及的资料由厦门市和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各存档正本一份。厦门老字号协会存档副本一份。5.7 核发证书被认定为“厦门老字号”的商事主体,由厦门市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统一制作、统一编号的证书和牌匾,并向社会公布。商务主管部门在厦门老字号认定过程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6 动态管理6.1 “厦门老字号”的申报、认定工作,原则上每2年进行一次。认定为“厦门老字号”的商事主体,优先推荐参加“福建老字号”和“中华老字号”的认定。6.2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厦门老字号”的相关管理工作。获得“厦门老字号”称号的商事主体应当接受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厦门老字号协会应做好行业自律管理工作。6.3 获得“厦门老字号”称号的商事主体如发生企业名称、商号、注册商标变更时,应当在10日内向厦门市商务主管部门备案。6.4 获得“厦门老字号”称号的商事主体由于经营状况变化,不再具备4.1规定条件的,厦门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取消其“厦门老字号”称号并向社会公布。6.5 获得“厦门老字号”称号的商事主体,每年2月底前应向注册地所在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企业经营情况的报告,区商务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厦门市商务主管部门备案。6.6 获得“厦门老字号”称号的商事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厦门老字号保护发展办法》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理:(a)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厦门老字号”称号的;(b)擅自改变“厦门老字号”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的;(c)利用“厦门老字号”称号,粗制滥造、以假乱真、以次充好,损害消费者利益的;(d)伪造、涂改、复制、出借、出租、出售“厦门老字号”证书、牌匾、标志等证明文件的;(e)其他损害“厦门老字号”信誉的行为。7 标识使用7.1 应由厦门老字号协会秘书处批准,获得“厦门老字号”称号的商事主体方可在核定的商品或者服务、商品包装、装潢、说明书、交易文书、广告宣传、展览、业务函件以及其他业务活动中使用“厦门老字号”的字样或标志。标志使用应符合厦门老字号协会的相关规定。未获得“厦门老字号”称号的任何商事主体不得自行制作、伪造、变造、销售或者冒用“厦门老字号”标识。7.2 “厦门老字号”的字样或者标志只能用于获得“厦门老字号”称号相一致的商品或服务上。获得“厦门老字号”称号的商事主体不得改变核定的使用范围,不得违反规定使用“厦门老字号”证书、牌匾和标志等。7.3 获得“厦门老字号”称号的商事主体,不得悬挂非厦门市商务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老字号标识。如需在分店或其他地点悬挂、使用“厦门老字号”标识,须向注册地所在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前告知,由区商务主管部门报厦门市商务主管部门按用途、数量和使用范围统一制作,注册地所在区商务主管部门应监督使用。7.4 擅自使用与“厦门老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字样、标志或者其组合的,依照《厦门老字号保护发展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理。7.5 擅自使用获得厦门老字号称号的商事主体字号、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厦门老字号保护发展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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