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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 T/CPCIF 013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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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废盐焚烧处理技术规范
发布日期: 2021-08-17
实施日期: 2021-11-17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采用焚烧法处置化工废盐的总体要求、化工废盐特性要求、设施要求、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运行管理要求等方面的环境保护技术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化工行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盐采用焚烧法处理工艺; 主要技术内容:4.1  化工废盐焚烧设施工程设计除符合本文件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强制性的有关规定。4.2  选址、建设应满足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4.3  化工废盐焚烧处置项目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意见采取二次污染防治措施。4.4  企业应采取清洁生产技术,实现废盐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4.5  化工废盐应按照盐成分进行分类收集、按照有机物含量分质处理。化工废盐焚烧设施不宜协同处置其他废物。4.6  化工废盐贮存设施、焚烧设施及预处理设施应采用防腐蚀材料或做防腐蚀处理,地面应硬化和做防渗漏处理。4.7  含盐废液焚烧宜用立式炉型,采用防堵型喷嘴。4.8  化工废盐焚烧设施宜配备余热回收利用装置。含有有机氯元素的化工废盐焚烧余热锅炉的出口温度不低于500 ℃,其他化工废盐焚烧余热锅炉的出口温度可根据节能要求、烟气露点、蒸汽和锅炉给水等参数确定。4.9  含有有机氯元素的化工废盐焚烧烟气应在1 s时间内从温度500 ℃以上急冷到200 ℃以下,以避免二口恶英的再合成。化工废盐焚烧烟气应根据烟气特征设置相应的脱酸、脱硝、除尘、去除二口恶英类及重金属类污染物的设备。4.10  化工废盐焚烧设施应设定报警或联锁装置。当焚烧炉或烟气处理设施因故障停止运转,或者炉内温度、压力、烟气中氧含量等运行参数偏离设定值,或者烟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限值时,应自动调整或停止废盐投加。4.11  化工废盐焚烧后产物应满足:有机物的焚毁去除率≥99.99%;TOC≤30 mg/kg(基于无水固体产品计算);热灼减率<1%。4.12  化工废盐焚烧后产物应满足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要求,作为副产品综合利用的应达到相应的产品质量标准或副产盐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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