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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文古籍特藏藏品定级 第4部分:佛教古籍 Professional standards for Pre-modern Chinese books and special collections-Part4: Pre-1912 Buddhist books
下达日期: 2014-11-20
本部分规定了佛教古籍的术语和定义,以及佛教古籍的级别和等次.术语和定义部分规定了佛教古籍本身的定义、明确了与佛教古籍定级相关的诸多要素的术语及其定义.由此对佛教古籍呈现的诸多性质做了明确的阐述.定级部分在确定佛教古籍所具有的文物价值、学术价值、艺术价值以及不唯时限原则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国内及世界各国所存佛教古籍的现状,规定了评定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等四个级别佛教古籍的具体标准,其中一级又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确定了藏经评级的一些补充规则.本部分适用于佛教古籍的定级,同时适用于抄录石经、碑铭且产生于1912年以前的佛教古籍的定级.不适用于敦煌遗书以及参用敦煌遗书定级的其它佛教古籍,石经、佛教碑铭及其拓片的定级.预研情况:佛教典籍在中国古籍占有重要地位,针对其特殊性,因此在2008年文化部评审《国家珍贵古籍名录》中,将佛教典籍作为一类文献单独评审.为此,国家古籍保护中心组织佛教典籍相关专家,起草了佛教典籍的定级标准文本,并在前四批《国家珍贵古籍名录》的评审工作中进行了试用.经过前期试用,佛教古籍评审专家组一致认为此标准已经达到比较成熟的程度,可以正式申报成为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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