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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功能空气净化器
发布日期: 2024-02-28
实施日期: 2024-05-28
范围: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多功能空气净化器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条件、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使 用说明、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文件适用于单相器具额定电压不超过 250V、其他器具额定电压不超过 480V,具备空气净化功能 和其他主要功能的多功能空气净化器(以下简称“净化器”)。 注:例如,加湿空气净化器、除湿净化一体机、净化风扇、净化空调、净化冷暖风机、新风净化一体机、净化灯具、 净化机器人等。 本文件不适用于: ——风道式空气净化装置及工作原理类似的净化器; ——专为工业用途、医疗用途设计和使用的净化器; ——在腐蚀性或爆炸性气体(如粉尘、蒸汽或瓦斯气体)特殊环境场所使用的净化器; 主要技术内容:4 要求4.1 安全性能要求4.1.1 电器安全性净化器的电器安全性要求应符合 GB 4706.1、GB 4706.45 的规定。净化器其他功能的电器安全性要求也应符合该功能产品的安全性要求。4.1.2 电磁兼容性净化器的电磁兼容要求应符合 GB 4343.1 的规定。4.1.3 有害物质释放量净化器有害物质释放量应符合 GB 4706.45、GB 21551.3 的规定。4.2 常规性能要求4.2.1 噪声净化器在额定模式下的洁净空气量实测值与对应的噪声值,应符合表 1 的规定。净化器噪声实测值与标称值的允差不大于﹢3 d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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