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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茶园普洱茶原料(晒青茶)
发布日期:
2022-06-10
实施日期:
2022-07-10
范围:适用于采用在地理标志产品普洱茶地理保护范围内三个普洱茶主产区(普洱、临沧、版纳),并符合《普洱市古茶树资源保护条例》、《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古茶树保护条例》、《临沧市古茶树保护条例》中规定的古茶园云南大叶种茶树鲜叶制作的普洱茶原料(晒青茶)产品;
主要技术内容: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古茶园普洱茶原料(晒青茶)的术语定义、等级和实物标准样、总体要求、质量要求、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贮存、运输。本文件适用于采用在地理标志产品普洱茶地理保护范围内三个普洱茶主产区(普洱、临沧、版纳),并符合《普洱市古茶树资源保护条例》、《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古茶树保护条例》、《临沧市古茶树保护条例》中规定的古茶园云南大叶种茶树鲜叶制作的普洱茶原料(晒青茶)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3 术语和定义4 等级和实物标准样4.1 等级古茶园普洱茶原料(晒青茶)分为:一级、三级、五级。4.2 实物标准样根据不同等级的品质要求,制作实物标准样,每三年更换一次,各级标准样为该等级品质的最低界限。5 总体要求5.1 产地环境条件应符合GB/T 22111中要求。5.2 产地要求符合《普洱市古茶树资源保护条例》、《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古茶树保护条例》、《临沧市古茶树保护条例》的规定。5.3 鲜叶要求根据古茶树资源保护条例,合理进行手工采摘;不得混采非古茶园的鲜叶;鲜叶的采摘应符合表1的规定。5.4 加工工艺鲜叶摊放→杀青→揉捻→解块→日光干燥→包装。5.5 加工环境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6 质量要求6.1 基本要求具有古茶园晒青茶的品质特点,无劣变、无异味。不得含非古茶园晒青茶,不得含非茶类夹杂物。6.2 感官品质6.3 理化指标6.4 安全性指标6.4.1 污染物限量6.4.2 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农药残留项目根据GB 2763规定,各项目最大残留限量均为 “不得检出”。6.4.3 微生物限量6.4.3.1 致病菌限量应符合GB 29921的规定。6.4.3.2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5的规定。6.5 净含量预包装古茶园普洱茶原料(晒青茶)净含量的允许短缺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7 检验规则7.1 组批及抽样7.1.1 组批以同一原料、同一工艺、同一包装、同一规格、同一生产周期内所产生的产品为一批。7.1.2 抽样根据GB/T 8302的规定进行。7.2 出厂检验每批产品均须经企业质检部门检验,经检验合格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感官品质、水分、灰分、粉末、净含量。7.3 型式检验正常生产情况下,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 当原料、生产工艺有较大改变时;b)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c) 产品停产半年以上,又恢复生产时;d) 国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7.4 判定规则7.4.1 出厂检验时,凡不符合出厂检验项目的产品,均判为不合格产品,不得出厂。7.4.2 检验结果的全部项目均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要求,判定为合格;检验结果中有任一项不合格时,则判定为不合格。7.4.3 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可进行复检。凡劣变、有污染、有异味和微生物指标不合格的产品,均不得复检;其余项目不合格时,可对备样进行复检,也可按GB/T 8302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7.4.4 在符合本标准的贮存条件下,古茶园普洱茶原料(晒青茶)感官品质及理化指标会转化,本标准规定的感官指标、茶多酚指标仅作为该产品出厂检验时的判定依据。8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8.1 标志、标签8.1.1 产品标签标识应符合GB 7718中的要求。8.1.2 外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8.2 包装包装容器和材料应符合相应食品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封口应严密、包装牢固。8.3 运输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卫生、无异味、无污染。运输时应防雨、防潮、防曝晒。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8.4 贮存8.4.1 原料、辅料、半成品、产品应分开放置,不得混放。8.4.2 产品应贮存在清洁、通风、避光、干燥无异味的库房内,仓库周围应无异味气体污染,禁止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贮、混放。产品堆放时应离地、离墙,堆码高度以提取方便为宜。8.5 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包装、运输、贮存条件下,古茶园普洱茶原料(晒青茶)适宜长期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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