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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宅物业服务评价专家库管理规范
发布日期: 2024-07-12
实施日期: 2024-07-12
主要技术内容:河北省住宅物业服务评价专家库管理规范1 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河北省住宅物业服务履约质量、收费评估等专家库(以下简称“物评专家库”)的建立、使用、管理,以及评审专家的入库、抽取、考核等活动。河北省住宅物业服务履约质量评审、河北省住宅物业服务履约质量测评报告评审、河北省物业收费规范等活动,其评审专家组的专家成员应当从专家库中抽取。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河北省城镇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监管办法》《关于加强物业纠纷调解工作的若干意见》《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保定市物业管理条例》《唐山市物业管理条例》《邯郸市物业管理条例》《秦皇岛市物业管理条例》《廊坊市物业管理条例》《邢台市物业管理条例》《张家口市物业管理条例》《衡水市物业管理条例》《承德市物业管理条例》《沧州市物业管理条例》《河北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3 术语和定义为了便于使用,以下重复列出了上述标准中的某些术语和定义。河北省住宅物业服务评价专家本规范所称河北省住宅物业服务评价专家,是指全省范围内住宅物业服务履约质量评价、服务收费评估等项目综合性评价评审专家。4 组织管理河北省社情民意研究会(以下简称“研究会”)负责制定河北省住宅物业服务评价专家库的建设与管理,包括:(1)制定、修订专家库建设与管理的标准规范;(2)专家库的建立与公开,具体负责评审专家的材料接收、资格评定、入库前培训、颁发聘书、社会公示等;(3)专家库的日常维护,具体负责评审专家的入库后继续教育、考核评价、信用信息管理、续聘与解聘等;(4)对河北省住宅物业服务履约质量评审、服务收费等项目进行监督管理。5 评审专家的入库管理(1)专家库面向全省常态化征集评审专家,评审专家入选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个人申请书或单位推荐书应当存档备查。(2)入库的评审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①具备中国(不含港澳台地区)国籍的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满6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②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③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评审过程中能够以客观公正、科学严谨、诚实守信为行为准则;④具有国家承认的专科及以上学历,从事评估评价工作、物业协会管理工作或从事物业纠纷调解工作满两年;在大学、研究所从事物业相关理论、实务研究满两年的相关人员;⑤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精通专业业务,熟悉物业管理工作,在其专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⑥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住宅物业服务评审工作,并接受研究会的监督管理;⑦研究会要求的其他条件。(3)评审专家的入库流程如下:①拟入库评审专家须登录“河北省物业服务公共信息平台”进行注册备案,并填写提交《河北省住宅物业服务评价专家申请表》(见附录A)和《河北省住宅物业服务评价专家承诺书》(见附录B)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纸质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个人身份证、个人简历、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需要申请回避的信息),申请人对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负责;②研究会根据提交材料对拟入库评审专家进行评定(包括但不限于:专家资格是否符合;根据地域、技术领域、行业领域等予以标识),如评定不通过须书面向其说明;③拟入库评审专家确定入库资格后,研究会予以颁发评审专家聘书,并在“河北省物业服务公共信息平台”官方网站公示;(4)对所有入库的评审专家建立档案、颁发聘书,实行全省统一编号制度。评审专家的工作单位、联系方式、专业技术职称、需要回避的信息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研究会申请变更相关信息;(5)专家库的评审专家每届任期两年,聘期内考核评价合格的,期满予以续聘
分类信息
发布单位或类别: 中国-团体标准
ICS分类: 03.120.01质量 - 质量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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