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围:针对新冠病毒肺炎疫情,为规范具备新冠病毒传染防护功能的眼面部护具的分类、基本要求和特殊要求,提出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具备新冠病毒肺炎疫情应急防护作用眼面部防护具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标志与使用说明及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经液体飞沫和气溶胶传播的呼吸道传染性病原体应急防疫使用的眼面部防护具产品。
本标准不适用于:
a )一般用途太阳镜和太阳镜片或带有视力矫正效果的眼面部防护具;
b )患者在进行诊断或治疗时用来防护曝光的眼面部防护具;
c )直接观测太阳的产品, 如观测日 食等的眼部防护具;
d )运动眼面部防护具;
e )短路电弧眼面部防护具;
f )焊接眼面部防护具;
g )激光眼面部防护具;
主要技术内容:本标准提出在新冠病毒肺炎抗疫过程中应用的医疗场景和其它非医疗职业的场景下,对眼面部护具要求的功能分级和性能指标分级,并由此推荐在不同场景中眼面部护具的规范用法。本标准按照新冠疫情社会不同场景的危险等级,把眼面部防护具分为以下5类使用环境,并要求在不同的环境中使用的防护具应该满足的防护性能指标。I类环境:户外一般人员非相对密集区域;II类环境:户外人员相对密集公共区域(如街道社区、楼宇办公区、会议室、商场超市、景区密集场所、公交地铁、客运工具、汽车站、火车站、船运站、飞机场等),一般疫区人员来往居家观察区;III类环境:一般医院非传染病区环境,公共区域相对密闭狭窄环境(如电梯、出租车等),重点疫区来往和疑似确诊患者密切接触人员来往居家隔离区;IV类环境:医院传染病区(疑似和确诊患者)诊疗区域(如发热门诊室、候诊室、观察室及处置室、影像检查室、传染病房等),120急救车和应急疑似确诊患者和标本护送转运车辆;V类环境:重症监护室及手术治疗室、病毒采样标本检验实验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