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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 平成十六年厚生労働省令第百四十五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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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造改革特別区域法第十八条第一項に規定する高度医療の提供を行う病院又は診療所の構造設備、その有する人員等に関する基準 构造改革特别区域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提供高度医疗的医院或者诊所的构造设备 其拥有的人员等的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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