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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曹妃甸大米
发布日期:
2021-12-16
实施日期:
2021-12-16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曹妃甸大米的术语和定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保护范围、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文件适用于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登记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批准的“曹妃甸大米”;
主要技术内容:5.1 自然环境5.1.1 地理条件地势平坦,北部为河流冲积平原,南部为滨海沉积平原,海拔高度2.0m~4.5m,地下水埋深0.8m~1.5m。5.1.2 气候特点属暖温半湿润大陆性季风型气候地区,四季分明,雨热同季。春季少雨多风,气候干燥;夏季炎热多雨,且集中在七八月份;秋季天气晴朗,昼暖夜凉;冬季寒冷少雪。年平均气温11.7℃,年平均降雨量569.2mm,年平均日照2590.6h,无霜期188d。光照充足,昼夜温差大,适合的水稻生长期165d~175d。5.1.3 土壤条件属盐渍型水稻土和淹育型水稻土,耕层土壤全盐量0.1%~0.6%之间,盐分组成以NaCl为主,质地为壤质或粘质,PH值7.5~8.3,0cm~25cm土层有机质含量≥1.0%。并符合GB 15618的规定。5.1.4 水质条件采用滦河水灌溉,应符合GB 5084规定。5.1.5 空气条件大气应符合GB 3095、GB 9137规定。5.2 品种选择适宜盐碱地种植的经国家或省农业部门审定的丰产性好、生育期160d~175d粳稻品种。种子质量符合GB4404.1规定,品种品质性状应达到GB/T17891粳稻谷优质二级以上指标。5.3 栽培技术见附录B。农药使用应符合GB8321规定,肥料使用应符合NY/T 496规定。5.4 生产加工5.4.1 原粮来源原粮来源于本标准附录A规定的范围内,质量应符合GB1350规定。5.4.2 生产过程中的卫生要求5.4.2.1 生产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GB14881、GB13122规定。5.4.2.2 生产过程中用水应符合GB5749规定。5.4.3 加工工艺稻谷经净谷、砻谷、碾米、色选等工艺后包装制成。生产过程中,除符合GB5749规定的水之外不得添加任何物质。5.5 质量要求5.5.1 感官指标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指标项目 指标米粒 整齐均匀,色泽洁白鲜亮,无异常色泽和气味。米饭 米饭结构紧密,洁白有光泽,软硬适中,味道纯正,为稻米自然香味5.5.2 理化指标质量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表2 理化指标项目 指标碎米 总量(% ) ≤7.5其中小碎米含量(% ) ≤0.5加工精度 精碾垩白粒率(% ) ≤20垩白度(% ) ≤3.0蛋白质含量(% ) 6.5~8.5直链淀粉含量(% ) 15.0~19.0胶稠度(mm) ≥70水分含量(% ) ≤14.5(冬季≤15.5)不完善粒含量(% ) ≤4.0杂质限量 总量(% ) ≤0.25其中:无机杂质含量(% ) ≤0.02黄粒米含量(% ) ≤0.5互混率(% ) ≤5.0注:冬季指 11 月、12 月、1 月、2 月。5.5.3 卫生指标按GB2715、GB2761、GB2762、GB2763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植物检疫按有关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5.5.4 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6 试验方法6.1 感官检验6.1.1 形状:目测。6.1.2 色泽、气味检验按GB/T5492 规定的方法执行。6.1.3 滋味、口感按GB/T15682 规定的方法执行。6.2 理化指标检验6.2.1 加工精度检验按GB/T5502 规定的方法执行。6.2.2 互混率按 GB/T5493规定的方法执行。6.2.3 杂质、不完善粒检验按GB/T5494 规定的方法执行。6.2.4 黄粒米检验按GB/T5496 规定的方法执行。6.2.5 碎米检验按GB/T5503 规定的方法执行。6.2.6 水分检验按 GB/T5497 规定的方法执行。6.2.7 直链淀粉含量检验按GB/T15683 规定的方法执行。6.2.8 胶稠度检验按 GB/T22294 规定的方法执行。6.2.9 垩白粒率和垩白度检验按GB/T17891 规定的方法执行。6.2.10 蛋白质检验按GB/T5511 规定的方法执行。6.3 卫生指标检验按GB2715、GB2761、GB2762、GB2763的规定执行。6.4 净含量按JJF1070规定执行。7 检验规则7.1 组批同原料、同工艺、同班次加工的产品为一批。7.2 扦样、分样按GB/T5491执行。7.3 检验的一般规则按GB/T5490执行。7.4 出厂检验7.4.1 每批产品应按本标准规定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7.4.2 出厂检验项目按 5.5.1、5.5.2 的规定检验。7.5 型式检验7.5.1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 新产品投产时;b) 原料、工艺、设备等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 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d) 正常生产每年一次;e)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f)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7.5.2 型式检验为全项检验,样品自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7.6 判定规则7.6.1 凡不符合GB2715、GB2761、GB2762、GB2763 以及国家卫生检验和植物检疫有关规定的产品,判为非食用产品。7.6.2 出厂检验的感官要求、理化指标、净含量指标中有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可进行复检,复检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7.6.3 型式检验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判型式检验不合格。8 包装和标签8.1 包装8.1.1 包装应符合 GB/T17109 的规定和卫生要求。8.1.2 包装袋应坚固结实、封口或者缝口应严密。8.2 标签8.2.1 包装大米的标签标识应符合GB7718的规定。8.2.2 标注的净含量应为产品最大允许水分状况下的质量。8.2.3 可在其产品外包装上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标志,标志使用应符合相关规定。9 储存和运输9.1 袋装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干燥、防雨、防潮、防虫、防鼠、无异味的仓库内,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存或水分较高的物质混存。9.2 存放处地面应铺设垫物,大米堆放应离墙、离地0.2m以上,并应根据品种分别堆放。9.3 应使用符合卫生要求的运输工具和容器运送大米产品,运输过程应注意防止雨淋和被污染。9.4 按上述包装、贮存、运输条件,大米在常温下的保质期不应低于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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