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睡眠健康管理师操作规范
发布日期: 2023-05-12
实施日期: 2023-05-12
主要技术内容: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睡眠健康管理师的服务安全、机构管理、从业人员、环境设施、用品用具和服务项目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本规范适用于为顾客提供非医疗性(非药物性)睡眠健康管理服务的机构及其从业者。2  规范引用文件本规范的制订以下列文件作为依据和参考:GB37488  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50763  无障碍设计规范GB3096-1993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T34285  健身运动安全指南GB/T30443  保健服务通用要求GB4706.10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GB/T 41849-2022  智能消费品质量安全管理指南GB/T 38739-2020  卫生杀虫药剂安全使用准则 灭幼剂类GB 27950-2020 手消毒剂通用要求GB 28235-2020 紫外线消毒器卫生要求GB/T 15624-2011  服务标准化工作指南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3.1  健康管理针对健康需求,利用健康资源对个体或群体健康及其风险进行全面管理的过程,包括健康检测、分析评估、提供咨询指导、制订健康干预方案并付诸实施、评价管理效果等。3.2  睡眠健康管理对个体或群体睡眠健康进行全面管理的过程,包括睡眠质量检测、监测和评估、病因分析、健康睡眠咨询指导、制订睡眠健康干预(非药物)方案并付诸实施;评价睡眠健康管理效果等。3.3  睡眠健康管理机构睡眠健康管理中心、睡眠健康管理工作室和其他涉及睡眠健康管理的健康服务机构。3.4  睡眠健康管理师通过指定机构专业化岗位能力培训,具有健康服务从业所必备的睡眠健康管理理论和实践能力的人才。3.5  睡眠健康管理服务用品用具提供睡眠健康管理服务所需要的物品,包括器械、仪器、设施设备、辅助耗材及其他必需物品。3.6  在店服务根据顾客需要,由睡眠健康管理师个体或群体在睡眠健康及相关健康服务机构进行的睡眠健康管理服务。3.7  登门服务根据顾客需要,由睡眠健康管理机构指派的两个以上睡眠健康管理师,按事前合法协议约定,到顾客指定场地提供的健康管理服务。4  服务安全4.1  基本原则4.1.1  只提供经营范围许可以及与睡眠健康有关的服务。4.1.2  不提供本规范不允许、不提倡的服务项目。4.1.3  禁止从事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服务。4.2  服务禁忌4.2.1  重大或危重疾病患者。4.2.2  尚未治愈的传染性疾病患者。4.2.3  无法定陪护人陪伴的的失能人员、严重精神障碍人员、未成年人等。4.2.4  其他有可能造成服务纠纷的人员。5  机构管理5.1  机构设置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具有合法营业资质。5.2  经营范围应有健康管理或咨询相关内容。5.3  应配置能够满足服务需求的专业技术人员。5.4  应配备能够正常开展业务的用品用具。5.5  应建立完备的管理制度和服务流程,对开展的服务项目明码标价。5.6  应建立顾客服务台账,建立个体和团体健康档案及跟踪服务档案。5.7  应建立防范各种风险的预案和相应设备设施,并按相关规定进行日常演练。5.8  对顾客随身携带物品承担安全管理责任。5.9  对顾客信息和健康数据承担保密责任。5.10  对被指派登门服务人员的安全承担监护责任。6  服务人员6.1  本规范所指服务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睡眠健康管理师等技能人员。6.2  所有服务人员都应该具有相应岗位资质或履职能力方可上岗。6.3  服务人员须持有健康证方能上岗。6.4  服务人员应尊重顾客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6.5  原则上,服务人员应规范着装,挂牌服务。6.6  原则上,服务人员应注意仪表仪态,以示对顾客的尊重。6.7  服务人员应礼貌用语,对服务内容准确解答,不夸大。6.8  睡眠健康管理师服务,应佩戴口罩,做好必要的酒精消毒和卫生防护。7  环境设施7.1  环境7.1.1  服务环境应根据业务需要科学划分区域,服务床位之间进行间隔,以保护隐私。7.1.2  服务环境空气质量清新无异味,质量达到GB37488规定标准。7.1.3  服务环境噪声质量符合规定标准,并尽量保持安静。7.1.4  服务场所自然采光良好,给与适度照明。7.1.5  服务场所卫生符合国家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定。7.2  设施7.2.1  服务设施符合国家有关建筑、消防、安防及健康服务方面的有关规定和标准。7.2.2  应有无障碍设施以符合公平服务精神。7.2.3  应具有工作所需的视频监控系统。7.2.4  应具有必要的消毒、废物处理等设施。8  用品用具8.1  用品用具须采用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产品,不得使用无生产许可证、合格证、假冒伪劣和超过有效期的用品用具。8.2  服务所需的一次性用品用具不得重复使用。8.3  所有周转使用的用品用具均需清洁、消毒后使用,清洁、消毒后的用品用具应符合GB37488标准。8.4  用品用具应在使用寿命期内使用,不能超期“服役”。8.5  应配置睡眠健康管理适宜的技术设备,以便有效开展睡眠健康干预,提倡开展人工智能技术产品和中医理疗技术产品的应用。8.6  对在服务中实现销售的用品用具负有质保责任。9  服务项目9.1  到店服务9.1.1  服务流程健康检测——建立健康档案——健康风险评估——健康风险干预——干预效果评价——跟踪指导。9.1.2  服务内容9.1.2.1  健康检测以查找睡眠障碍的因果关系为出发点,包括但不限于生活习惯及家族病史询问、生活突发事件了解、生活习惯了解等,应用适宜技术进行健康评价,取得健康检测数据和报告。9.1.2.2  建立健康档案根据健康检测内容,为顾客建立健康档案。9.1.2.3  健康风险评估对健康检测所取得的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对顾客当前身体存在的健康风险状态进行评估,揭示主要矛盾,找到精准管理的“靶向”。9.1.2.4  健康风险干预量身制定干预方案,包括但不限于:饮食调整方案;运动方案、生活习惯调整方案、精神心理调适方案、睡眠管理方案;运用非药物技术实施睡眠障碍干预;实施其他有利于改善顾客睡眠问题的方法和技术。9.1.2.5  干预效果评价按预定干预进程对顾客干预效果进行评价,作为是否继续干预的依据。如在干预过程中出现任何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干预送医。提倡对干预效果进行智能化评价,用数据说话。9.1.2.6  跟踪指导建立定期回访制度,及时跟踪疗效,必要时延续服务。9.2  登门服务9.2.1  机构可派员对已建立完备健康档案的顾客提供登门服务。9.2.2  在对登门服务的顾客进行服务之前,须签订详细、有效、规范的服务协议,协议约定条款中须包括并不限于:具体服务项目、服务地址、服务对象基本信息及健康状况、人身财产安全等风险的防范措施、法律责任及其免除约定等内容,并根据预先制定的干预方案开展相关服务。9.2.3  登门服务人员应具备睡眠健康管理的专业技能,并具备突发健康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和意识。9.2.4  服务项目及要求应参照本规范中到店服务规定执行
分类信息
发布单位或类别: 中国-团体标准
CCS分类: CCS
ICS分类: 03.080.01服务 - 服务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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