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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鲜 无抗猪肉
发布日期: 2023-01-06
实施日期: 2023-01-10
主要技术内容: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遂宁市无抗猪肉生产的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识、包装、贮存和运输。本文件适用于遂宁市行政区域内无抗肉猪经检验检疫、屠宰加工的鲜(冻)猪肉。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0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5009.22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挥发性盐基氮的测定GB 6388  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26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畜禽屠宰加工卫生规范GB 13078  饲料卫生标准GB/T 17996  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GB 18394  畜禽肉水分限量GB/T 19424  天然植物饲料原料通用要求GB/T 20014.6  良好农业规范 第6部分:畜禽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GB/T 20014.9  良好农业规范 第9部分:猪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GB 2079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肉和肉制品经营卫生规范GB/T 22141  混合型饲料添加剂酸化剂通用要求GB/T 23181  微生物饲料添加剂通用要求GB 316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T 39235  猪营养需要量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2020版)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无抗猪肉无抗生猪经检验检疫、屠宰加工生产的鲜(冻)猪肉。3.2 无抗饲料采用国家或国际标准规定的检测方法不应检出任何抗生素的饲料。4 饲料要求4.1 饲料原料4.1.1 饲料原料应符合GB 13078的相关规定,饲料营养成分按照GB/T 39235要求执行。4.1.2 宜在生猪饲料中添加天然植物饲料原料、微生物制剂、酸化剂和中兽药等。4.1.3 天然植物饲料原料参照GB/T 19424的规定;微生物饲料添加剂应符合GB/T 23181的要求;酸化剂应符合GB/T 22141的要求;中兽药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2020版)的要求。4.2 配合饲料4.2.1 在配合饲料生产、存储和运输过程中不添加抗生素、不受抗生素污染,采用国家或国际标准规定的检测方法不应检出任何抗生素的饲料。4.2.2 无抗配合饲料生产之前应对生产场地、设备、工具、容器等进行彻底清理,防止药物污染,生产过程应符合农业农村部发布的《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要求。养殖场自配配合饲料应符合GB/T 20014.6及GB/T 20014.9要求。5 饲养要求无抗生猪应在独立养殖场饲养,养殖期间使用无抗配合饲料饲养,全程不饲喂含抗生素类药物的饲料和饮用水,不使用抗生素类药物进行疾病预防及治疗。6 屠宰加工要求6.1 宰前要求6.1.1 用于屠宰的无抗生猪应来自非疫区,不与其他生猪混运,运输车辆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定期清洁、消毒并保存记录。6.1.2 屠宰前不与其他生猪混圈静养,屠宰前喷淋干净,宰前检验应参照GB/T 17996的相关规定。6.2 屠宰加工屠宰加工应符合GB 12694及其他相关检验检疫规定。屠宰过程不应交叉进行。屠宰分割后不得检出抗生素。7  产品要求7.1 感官指标表1 感官要求项 目 鲜猪肉 冻猪肉(解冻后)色泽 色鲜红、有光泽、脂肪乳白色 色鲜红,有光泽,脂肪乳白状态 有弹性、指压后立即恢复 有弹性,肉制紧密、指压后恢复较慢气味 具有鲜猪肉固有的气味、无异味 具有鲜猪肉固有的气味、无异味7.2 理化指标应符合GB 2707的相关规定。7.3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3的相关规定。7.4 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3的相关规定。7.5 兽药残留限量应符合GB 31650的相关规定。7.6 净含量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测量。8 检验方法8.1 感官指标检验取适量样品放于洁净白色盘,在自然光下进行。8.2挥发性盐基氮按照GB 5009.228中规定的方法检测。8.3污染物限量按照GB 2762规定的方法检测。8.4农药残留限量按照GB 2763中规定的方法检验。8.5兽药残留限量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告中的方法检测。8.6净含量参照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9 检验规则9.1 原辅料检验原辅料入库需经检验合格或获取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后方可入库。9.2 出厂检验9.2.1 每批产品需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9.2.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标识、包装。9.3 型式检验9.3.1 产品正常生产时每年不少于2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原料来源、生产工艺、设备发较大变化或主要设备更换,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b)停产3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9.3.2 型式检验项目按照本文件规定的全部项目,或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执行。9.4 判定规则产品经检验,所检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若出现不合格项目时,则从该批产品中随机抽取2倍量样品进行复检,复验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如仍有不合格项目,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微生物项目不得复验。10  标识、包装、运输、贮存10.1 标识10.1.1 产品标志、标签应符合和GB 7718的规定,并标注“无抗”标识。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10.1.2 每片猪肉应有字迹清晰的检验合格印章和检疫验讫印章,印色用食品级色素配制。10.2 包装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封口严密,包装牢固。10.3 贮存和运输10.3.1 无抗猪肉的贮存、运输应符合GB/T 20799的相关规定。10.3.2 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库贮存。10.3.3 产品不得与其他猪肉混存、运输。10.4 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条件下,产品在0℃-4℃条件下保质期为5天,-18℃下保质期为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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