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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 T/CAQI 151-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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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给水厂混凝药剂应用技术规程
发布日期: 2020-12-30
实施日期: 2021-03-30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镇给水厂混凝药剂应用过程中的一般要求、混凝药剂选择、质量检验、混凝药剂投加、设施维护及安全管理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城镇给水厂混凝药剂的管理和使用。 城镇给水厂使用混凝药剂,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与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主要技术内容:5.1 城镇给水厂在选用混凝药剂时,产品应符合GB/T 17218规定的卫生安全要求,具有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并对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产品合格证及产品检测报告进行查验并备案。5.2 城镇给水厂应根据4.1的要求,选择与水质情况相适应的混凝药剂。常用混凝药剂的种类选择可参考表1。具备条件的给水厂宜开展混凝药剂适配性试验。5.3 所选用的常用混凝药剂应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净水剂的相关标准,聚氯化铝技术要求见附录A, 聚合硫酸铁技术要求见附录B,硫酸铝技术要求见附录C,氯化铁技术要求见附录D,聚丙烯酰胺技术要求见附录E。5.4 选用其他新型混凝药剂时,除满足4.1的要求外,在使用前宜进行试验。5.5 城镇给水厂可根据实际运行状况适当调整混凝药剂,包括:混凝剂、助凝剂、氧化剂、酸碱调节剂,以提高混凝效果。5.6 城镇给水厂须制定应对原水出现特殊变化的应急预案。一般水厂应具备临时投加粉末活性炭和各种药剂的应急设备与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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