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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 T/HBLS 000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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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楚大地 传统风味武汉热干面(生干面型)
发布日期: 2021-12-02
实施日期: 2021-12-02
范围: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以小麦粉为主原料,添加一定比例的食用盐、碳酸钠等,经混合、和面、熟化、压延、成型、干燥等步骤,制成生干面条,加入(或不加入)芝麻酱包及其他料包而成的预包装食品(以下简称产品); 主要技术内容: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355 小麦粉GB188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碳酸钠GB 27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腌菜GB 27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GB 27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油GB 271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醋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T 2828.1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4806.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GB 5009.4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盐指标的测定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Z 31233 分立个体类产品随机抽样实施指南GB 316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合调味料GB/T 40636 挂面LS/T 3220 芝麻酱DBS42/ 005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武汉热干面(方便型)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传统风味武汉热干面(生干面型)以小麦粉为主原料,添加一定比例的食用盐、碳酸钠等,经混合、和面、熟化、压延、成型、干燥等步骤,制成具有热干面面条特有自然碱黄色的生干面条,加入(或不加入)芝麻酱包及其他料包而成的预包装食品。3.2 自然断条率一定质量的热干面生干面条样品中,长度不足平均长度三分之二的部分占样品的质量分数。3.3 熟断条率一定根数的挂面样品在规定条件下煮熟后,被煮断的根数占样品根数的百分数。3.4 烹调损失率一定质量的挂面样品在规定条件下煮熟后,流失在面汤中的干物质占样品的质量分数。4 分类及配料表1 分类及配料分类 配    料生干面条 芝麻酱包 蔬菜包 其他调味包基础类(不加料包) 小麦粉、水、食用盐、碳酸钠等。其中:0.1%≤碳酸钠含量≤0.9%。 —— —— ——调理类(加料包)* 小麦粉、水、食用盐、碳酸钠等。其中:0.1%≤碳酸钠含量≤0.9%。 芝麻酱 腌制蔬菜 酱油、醋及其他调味料*注:如果含有料包,料包种类至少包括芝麻酱包,其他可选择加入腌制蔬菜、酱油、醋及其他调味料包中的一种或几种。5 技术要求5.1 生干面条原辅料5.1.1 小麦粉:应符合GB/T1355 的规定。5.1.2 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5.1.3 食用盐:应符合GB 2721的规定。5.1.4 碳酸钠:应符合GB 1886.1的规定。5.2 料包5.2.1 芝麻酱:应符合LS/T 3220的规定。5.2.2 腌制蔬菜:应符合GB 2714的规定。5.2.3 酱油:应符合GB 2717的规定。5.2.4 食醋:应符合GB 2719的规定。5.3 其他原辅料应符合相应的食品标准和有关规定。5.4 生干面条感官要求生干面条的感官要求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生干面条感官要求项 目 指     标形态 横截面为圆形,且外观整齐均匀色泽 具有产品应有的自然碱黄色,且均匀一致气味 具有产品应有的碱香味,无霉味及其他异味口感 煮熟后在口中咀嚼时不牙碜杂 质 外表及内部均无正常视力可见异物5.5生干面条的理化指标表3 生干面条理化指标项     目 指     标水分(%)                 ≤                     13.0蛋白质(%)               ≥ 10.0氯化钠(%)               ≤ 2.0pH                 7.2~9.5自然断条率(%)           ≤ 2.0熟断条率(%)             ≤ 2.0烹调损失率(%)           ≤ 12.05.6 食品添加剂应符合GB2760的规定。5.7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5.8 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GB 2761的规定。5.9 农药残留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5.10 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5.11 净含量偏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的要求。6  检验方法6.1感官检验取30g左右的样品,于明亮自然光线下观察其形态、色泽及杂质,嗅其气味,并煮熟后测其口感。6.2质量指标检验6.2.1 水分:按GB 5009.3执行。6.2.2 蛋白质:按GB 5009.5执行。6.2.3 氯化钠:按GB5009.42执行。6.2.4 自然断条率、熟断条率、烹调损失率:按GB/T 40636执行。6.2.5 pH值:按DBS42/005执行。6.3 净含量按JJF 1070执行。7  检验规则7.1抽样方法7.1.1组批以同一原料、同一工艺、同一设备在同一班次加工的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组批。7.1.2抽样方法依据批量,对同一批次产品随机抽样,抽样量应满足出厂检验项目及备份样品的需要。抽样方案按照GB/T 2828.1执行,抽样过程按照GB/Z 31233执行。7.2 出厂检验7.2.1 每批出厂产品应由质量检验部门进行检验,检验合格方可出厂。7.2.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及水分、pH值、自然断条率、烹调损失率。7.3 型式检验7.3.1 按本标准技术要求中规定的全部项目进行检验。7.3.2 正常生产时,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的试制、鉴定、投产时;b)主要原辅料或关键工艺发生改变,可能影响到产品质量时;c)停产3个月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7.4  判定规则检验项目全部合格者,判定为合格品。检验项目中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可在原批次产品中双倍抽样复检一次,判定以复检结果为准,若仍有指标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8标签? 应符合GB 7718、GB 28050的规定。?9包装、运输和贮存9.1 包装塑料包装应符合GB 4806.7的规定,纸包装应符合GB 4806.8的规定。9.2 运输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无异味、无污染,运输过程中必须防雨、防潮、防暴晒。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9.3 贮存产品应贮存于清洁、卫生、阴凉、通风、干燥的库房中,且备有防虫、防鼠、防潮、防晒、防污染设施。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及易污染的物品混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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