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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港集装箱卡车安全作业规范
发布日期: 2022-12-01
实施日期: 2022-12-15
主要技术内容: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河港集装箱卡车(以下简称“集卡车”)安全作业的基本要求、作业前准备工作、现场作业要求、停放要求等。本文件适用于河港内集装箱卡车的安全作业操作。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1589  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T 18354  物流术语GB/T 35551  港口集装箱箱区安全作业规程GB/T 36029  港口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安全作业规程JT/T 557  港口装卸区域照明照度及测量方法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集装箱 freight container具有足够的强度,可长期反复使用的适于多种运输工具而且容积在1m3以上(含1m3)的集装单元器具。[来源:GB/T 18354-2021,5.41]3.2集装箱卡车 container truck运载集装箱的货车,主要由车头和拖板两部分组成。3.3栓固装置 securing device用于栓固集装箱的直接与集装箱角件连接或连接于运输工具的装置。4 基本要求4.1 设备要求4.1.1 集卡车尺寸应符合GB 1589的要求。4.1.2 进入港区装卸的集装箱,箱体应完好且无渗漏,可活动的零部件和箱上货物均应固定牢靠,载重不应超过箱体最大允许载荷或存有严重的集重、偏载等情况,遇有不符之处,应由相关责任方进行纠正或采取措施。4.2 人员要求4.2.1 集卡车驾驶员必须持有相应等级的A2驾驶证。4.2.2 集卡车驾驶员应按规定定期进行体检,经检查合格者,方能继续担任驾驶员工作。4.2.3 集卡车驾驶员离岗6个月以上的,因工作需要须继续担任驾驶员工作时,在其驾驶证有效期内,经车辆所属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复试、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4.2.4 严禁酒后驾驶车辆,不得在行驶时吸烟、饮食、闲谈或进行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集卡车驾驶室不得超额坐人。4.2.5 集卡车作业人员作业时应按规定穿戴安全帽、工作服等防护用品。4.3 安全与环境4.3.1 对作业人员可能构成伤害的危险源,应采取防护措施,并设立警示牌。4.3.2 作业现场应安排专人进行现场管理。4.3.3 作业现场应按下列要求,并落实相应的措施:a) 码头和箱区应标划明显的集卡车行车路线、车道线、行驶方向、车速和禁停等交通标识;有人员行走需要的,可标划人行通道标识;道路与堆存区的交界处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设置隔离设施(隔离条石、隔离栏)。各类交通标识应定期刷新,隔离设施应及时维护;b) 运输车辆的行驶应遵守港区内交通规则;c) 应有完好的照明设施,照明照度应符合JT/T 557的要求;d) 装卸作业和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应保持完好;e) 装卸机械应设置行车声光警示装置,并保持完好;f) 作业现场应划定集卡车装卸作业警示区域,无关人员和车辆禁止进入作业区域。4.3.4 进入作业区域的指挥、操作人员应注意人身安全,并采取下列安全防护措施:a) 穿戴荧光警示服、安全帽和相关的个体防护装备,并严格遵守安全防护相关规定;b) 注意作业环境的变化和作业机械的动态,选择安全处站位,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避让;c) 在箱顶等危险位置处作业时,应使用安全带和经劳动保护部门鉴定核准的防跌落设施;d) 人员和车辆不应在吊起的集装箱下方作业和穿行;e) 司机及随车人员不得随意下车在堆场箱区穿行或无故逗留,下车需配戴好安全帽防止发生意外事故;f) 严禁在港区内吸烟、动明火,禁止港区内倾倒垃圾、冲洗车辆;g) 待装卸集装箱周围及吊运路线上有人员时,不得进行机械装卸作业;h) 雨雪天作业时,应注意防滑。5 作业前准备工作5.1 作业前,应明确集装箱的类型、载重和所载货物特性,并采取以下相关措施:a) 区分空箱和重箱、普通箱和特种箱,并选定适用的集卡车;b) 对货物超长、超宽、超高的平台式或台架式集装箱以及其他有特殊装卸要求的集装箱,应按照相应的规定进行操作;c) 危险货物集装箱应按GB/T 36029和其他有关危险货物运输、保管等规则进行装卸、运输和储存;d) 认真检查集装箱专用装卸的工具,确认完好。5.2 集卡车启动前应先检查车况及四周是否有人或障碍物。5.3 集卡车点火前,变速杆应处于零位,若启动后仍打不着车,应查找原因,同时检查仪表指示灯、掌握杆、照明灯、转向灯、喇叭等装置是否正常。6 现场作业要求6.1 装卸过程6.1.1 进港卸、提箱应事先填妥有关单证;手续不符或单证错误应自觉将车辆驶离道口,办妥手续后再进港作业,不得影响道口畅通。6.1.2 进入港区车辆严格按照门到门装卸车指令单标注的堆场位置停靠,严禁越黄线和逆向行驶。6.1.3 集装箱码头进行集装箱卸船作业时,集卡车应根据指令停放至岸桥下方划定区域范围内,可以有专人进行指挥,当岸桥吊具到达集卡车上方附近时,集卡车司机可通过目测的方式小范围移动集卡车,辅助完成岸桥与集卡车对位。6.1.4 完成精准对位后,通过岸桥吊具将集装箱向集卡车降落放置时应缓速,防止碰撞其他物体。6.1.5 装车后,应在工具处于连接状态下,检查车辆承载的情况,如发现承载车辆有超载或偏载情况,应将集装箱吊运放至地面。6.1.6 集装箱载于运输车辆上,应由集装箱四个底角件或箱底结构中间的载荷传递区支承。6.1.7 集装箱装车后,应由转锁装置固定,或由导向装置及其他类同装置固定。无任何固定装置的运输车辆不应载箱。6.1.8 40ft集装箱集卡车仅装一个20ft集装箱时,箱重在10t以内放在头部、中部、尾部均可;箱重在15t左右,宜放在中部;箱重超过20t,宜放在头部。在集卡车上拆装箱时,应对牵引部分采取固定措施。6.1.9 遇有以下几种情况时应立即报告值班队长或有关主管部门,取得明确指示,方可作业:a) 货物性质、形状对行车或作业有特殊要求;b) 集卡车机械性能不能适应作业条件;c) 气象条件恶劣,对行车及作业安全影响较大;d) 与作业人员发生争执或纠纷,不能互相配合作业。6.1.10 到达集装箱堆场后,集卡车应按照指令单标注的集装箱堆场位置停靠,严禁驶入警戒线内区域和逆向行驶。6.1.11 卸车作业时,应检查拖挂车架旋锁是否全部打开,在起吊集装箱前,应解开栓固装置,装卸完毕应等吊架或铲齿与集装箱完全分离后方可起步动车。6.1.12 装载两个集装箱的集装箱挂车,卸载时,应先卸靠车尾的集装箱。6.1.13 集卡车根据单证进出港进行装卸船作业时,应按照集卡车安全装卸、运输作业要求进行。6.2 运输过程6.2.1 驾驶室外不准带人。6.2.2 港区内集卡车应按照GB/T 35551行驶要求进行安全行驶。6.2.3 集卡车在行驶时,应保持良好运行状态。6.2.4 进入港区内的集卡车应按规定的路线、方向和区域行驶;其行走路线(包括行车道和通过的空间)应无障碍。6.2.5 集卡车进入引桥、码头道路限速20km/h,转弯处限速5km/h;港区内行驶应避免全力加速或紧急制动。6.2.6 集卡车行驶时应注意港区内交通秩序,做到支道让主道,注意避让作业机械,严禁与作业机械抢道争行,严禁将车辆停在场吊、桥吊行驶轨道上。6.2.7 集卡车行驶过程中,应通过目视或电视监视系统,保持良好的视线状态。存在盲区或视线遇障碍时,不应盲目行驶。载箱行驶中视线遇阻时,应采取倒车行驶并由专人指挥等措施。6.2.8 集卡车在相向、同向、交会行驶或停车时,应保持安全距离。不应停泊或滞留在影响其他车辆和作业机械安全和通行的行车通道上。6.2.9 集卡车夜间行驶或作业应合理使用灯光,出入库、垛挡、过路口、转弯时都要显示指示灯光。6.2.10 集卡车拉运特种箱时(使用挂钩),司机必须听从作业人员的指令,无指令不得随意动车,防止伤害摘挂钩人员。6.2.11 集卡车拉运超高集装箱必须使用专用通道,并注意上空障碍物。拉运设备、大件、杂货等,装载要平稳、牢固,并视情况使用重型低拖板。6.2.12 集卡车运输罐式集装箱时,要控制好车速,平稳运行,不能出现急刹车、急加速的现象,转弯时提前平稳降速,转弯半径要大,确保行车安全。6.2.13 集卡车倒车时,驾驶员须先查明周围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准倒车;在堆场、窄路等处长距离倒车时,应有专人进行指挥或安全监控。6.2.14 倒车时要使用倒车警报,并留意观看通道前方状况。7 停放要求7.1 作业后,集卡车应停在港区指定停车区域或道路有效路面以外不妨碍交通的地点,不得逆向停车,驾驶员离车时,应拉紧手闸、切断电路、锁好车门。7.2 集卡车禁止停放在以下区域:7.2.1 桥吊、场桥和岸桥的行车轨道两侧1.5m范围内区域。7.2.2 距码头闸口、加油站、消防车库门口、消防通道出入口和消防栓20m以内区域。7.2.3 距交叉口、铁路道口、转弯处、仓库大门口15m以内区域。7.2.4 纵坡大于5%的区域。7.2.5 码头边缘1m以内区域。7.2.6 道路一侧有障碍物(或故障车辆)时,对面一侧与障碍物(或故障车辆)长度相等的地段两端各20m以内区域。7.2.7 其他妨碍交通及影响作业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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