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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 T/HMAEA 002-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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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猪乡味"品牌评选规范
发布日期: 2023-03-01
实施日期: 2023-04-0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湘猪乡味”品牌评选的总体要求、评选机构和职责、评选对象、申报条件、申报和受理、评选程序及要求等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湘猪乡味”品牌的评选; 主要技术内容: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湘猪乡味”品牌评选的总体要求、评选机构和职责、评选对象、申报条件、申报和受理、评选程序及要求等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湘猪乡味”品牌的评选。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湘猪乡味”品牌管理规范“湘猪乡味”标志设计与使用3 术语和定义《湘猪乡味品牌管理规范》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4 总体要求4.1 评选应公开透明,包括评选过程、评选方法、评选指标等。4.2 评选专家选择应遵循回避原则,进行评选时不应带任何形式的偏见。4.3 对评选对象应遵循统一评选条件、统一评选程序。4.4 评选结果应建立对数据充分分析的基础上,以保证结论的科学性。5 评选机构和职责5.1 “湘猪乡味”品牌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品牌评选工作。5.2 评选组织机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受理企业及产品申报资料;—— 对申报单位和产品的资质证明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负责建设“湘猪乡味”品牌产品专家评审队伍,组建评选委员会;—— 组织专家对申报企业及产品进行评选,并形成品牌授权产品目录推荐名单。6 评选对象湖南省生猪产业联盟成员企业及产品。7 申报条件7.1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7.2 三年内无失信行为或行政处罚记录。7.3 企业依法经营、管理规范。企业产品在省内外拥有良好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且产品销售状况良好,没有市场不良征信记录。7.4 企业原有产品商标应在品牌使用有效期内。7.5 企业产品必须是在湖南境内生产且加工规范的猪肉产品。7.6 使用人应为省级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8 申报和受理8.1 申报资料8.1.1 申报主体填写《区域公用品牌标识使用申请书》,并按照附录A的评选指标评分表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复印件各1份,将申报资料交至“湘猪乡味”品牌管理机构指定邮箱和指定地点。申报参评产品必须提交的基本材料如下:——  “湘猪乡味”区域公用品牌使用申请;—— 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统一信用代码复印件;—— 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申报产品最近半年内的质量检验检测报告原件;—— 申评需提交实物。8.1.2 申报企业应确保所提供材料可核查,并为评价实施方核查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包括支持必要技术手段进行验证。8.2 申报受理8.2.1 评选组织机构收到企业申报资料后,应初步核实资料是否齐全,确认是否受理。8.2.2 对未受理的企业,应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企业并注明退回原因,企业完善申报数据及证明材料后重新申报。9 评选程序及要求9.1 初审9.1.1 检查申报企业所提供申报材料的完整性、一致性和符合性。9.1.2 检查申报企业所提供材料是否真实反映产品的质量和特性,并确保产品与市场销售的产品一致。9.1.3 检查申报企业所提供材料是否符合业界通行标准和规范。9.1.4 对初审合格的企业,按程序进入评选环节。9.2 评选评选组织机构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选按照本文件第8章的规定进行评选,评选程序包括查阅资料、评分、评选结论汇报以及评选会合议等。9.3 推荐9.3.1 专家根据评选结果,形成推荐意见,提交至品牌管理机构。9.3.2 推荐意见应包含企业和产品目录。9.4 评选要求9.4.1 评选指标附录B中给出了一级、二级评选指标,一级评选指标分别为品牌综合实力、品牌效益、品牌质量、品牌发展与创新4个指标。9.4.2 评分依据评分方法为专家打分法,评分依据见附录A中表A.1。9.4.3 评选规则“湘猪乡味”品牌授权企业及其产品评选,采用100分制计分,评选后按分数高低排序,按照的规定划分等级,70及70分以上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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