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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产品碳足迹评价规范
发布日期:
2023-11-13
实施日期:
2023-11-20
主要技术内容:7 数据获取农药产品生产企业在进行碳足迹评价数据收集时,要根据实际情况按标准对GHG排放和清除核算、生命周期各阶段的数据收集规则、质量要求、分配原则、取舍准则的要求收集,以提高本文件的可操作性。7.1数据质量要求数据质量要求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数据收集类目可参考附录D。农药产品碳足迹评价过程中使用的数据应满足以下要求:完整性:应涵盖对评价农药产品系统有实质性贡献的所有GHG的排放与清除;代表性:使用对评价农药产品而言具有时间、地理及技术针对性的数据;准确性:避免非必要偏差和导致不确定度增加的任何操作;延续性:数据在时间上具备延续性,使用最近至少一年的数据,不足一年取全部。优先使用初级数据,若无法获取初级数据,可使用次级数据,并进行书面记录,解释数据来源和使用理由。7.2数据抽样1)若某单元过程输入的同一数据来自多个源头,宜选择具有代表性、权威性和保守性的数据样本进行GHG排放与清除数据的核算。抽样数据应满足7.1规定的数据质量要求。2)若单一原材料来自多个供应商时,宜收集所有供应商的初级数据。若收集所有初级数据存在困难,则宜收集供应原材料数量50%以上的或具有代表性供应商的初级数据,其加权平均值可作为无法取得数据的供应商的次级数据。3)若产品运输路线不止一条,宜收集所有路线的初级数据。若收集所有初级数据存在困难,则宜收集销售量占总销售量50%以上的或具有代表性的主要销售点的运输路线,其加权平均值可作为无法取得数据的路线的次级数据。7.3数据收集要求在确定农药产品碳足迹评价过程中活动水平数据、排放因子所使用的初级活动水平数据还是次级数据时,对不同活动水平和排放因子要求不同,详见附录附录E。7.4分配原则若所评价农药产品的生产系统不是单一的产品系统,有共生产品的产出,则其GHG的排放量必须进行分配,分配程序及分配方法遵循如下原则:(1)GHG分配应根据GB/T 24040—2008 及 GB/T 24044—2008 中规定的分配程序。(2)对包含多个产品或循环体系的系统,宜避免分配。若分配无法避免,考虑以下方面:a.优先使用物理关系进行分配;b.若无法建立物理关系,宜根据经济价值或其它关系进行分配,且应提供所使用分配关系的依据及计算说明。注:物理关系包括数量、质量、工时等有明显关联关系。7.5取舍原则7.5.1 基本要求不应将对农药产品碳足迹有实质性贡献的GHG排放与清除排除在外。应量化至少95%与功能单位相关的生命周期内预计会产生的GHG排放与清除量,即GHG排放或清除量小于所评价产品GHG总排放或清除量估测值1%的可予以舍去,但累计不应超过5%。7.5.2 毒害物质农药产品生产过程中涉及较多的有毒有害物质,取舍准则不适用于这类物质,农药产品碳足迹评价应包含所有有毒有害的材料和物质。7.5.3 记录保留在农药产品碳足迹评价过程中舍去的GHG排放与清除应有书面记录。所选择的取舍准则对评价结果产生的影响应在评价报告中做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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