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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木质材料碳储量计算与标识
发布日期: 2024-06-04
实施日期: 2024-07-01
范围:本文件界定了涉及建筑物木质材料碳储量计算与标识的术语和定义、计算方法、标识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建筑物木质材料碳储量计算与标识; 主要技术内容:3 术语和定义LY/T 1788中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建筑物木质材料  wooden materials in buildings用于建筑制造房屋的木质构件,包括木材、胶合板、刨花板、纤维板等。3.2碳储量标识  marking of carbon storage用于建筑所使用的木质材料碳储量表示形式的统称,可以用文字、符号及其他形式表示。4 计算方法建筑物中各种木质材料碳储量的计算方法按照T/CNFPIA 2003—2023进行。建筑物木质材料总碳储量按照公式(1)计算:(1)式中:PCO2——建筑物木质材料碳储量,单位为吨二氧化碳(t CO2);M0——建筑物中使用木材的绝干质量,单位为千克(kg);m——建筑物中使用除了木材外的木质材料种类数,无量纲;fCi——建筑物中使用的第i种木质材料的含碳率,单位为千克碳每千克(kg C/kg);Mi——建筑物中使用的第i种木质材料的绝干质量,单位为千克(kg);0.5——建筑物中使用的木材的含碳率,单位为千克每千克(kg C/kg);44/12——将碳(C)转化为二氧化碳(CO2)的常数,是CO2分子量与C分子量的比值,无量纲。5 标识要求5.1 原则5.1.1  标识所标注的所有内容应准确、科学、通俗易懂。5.1.2  标识中的文字、符号或图形等应清晰、醒目。符号、图形应直观、规范。文字、符号或图形的颜色与背景色或底色应为对比色,易于识别。5.1.3  标识中的文字应使用规范汉字,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外文,汉语拼音和外文字体应小于相应汉字字体。5.1.4  标识中应使用法定计量单位。5.2 内容标识的内容应包括:a)建筑物的名称。b)建筑物的面积,以平方米(m2)计。c)全部木质材料的使用量,以立方米(m3)计。d)全部木质材料的碳储量,以吨二氧化碳(t CO2)计。e)执行标准。f)应注明标注日期。e)标识负责人是建筑的建造者或所有者或第三方,标识负责人应对标识内容的真实性负责。5.3 位置标识位置应标注在建筑物的明显位置。5.4 方法标识的标注可采用模塑、印刷、压花、烙印或其他形式。碳储量标识可参考附录A。5.5 更新在建筑物进行改建时,应考虑建筑物所使用的木质材料废弃或该建筑物中新木质材料利用,重新计算木质材料的利用量和碳储量,进行再标识。重新计算时,应扣除废弃木质材料的碳储量。标识更新,应对标注日期和碳储量等发生变更的信息,进行相应更正。附 录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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