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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TS 117-1-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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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设施维护工程预算编制规定
Regulations on Preparation of Budget for Maintenance Works for Port Facilities
发布日期:
2016-04-19
实施日期:
2016-07-01
1.0.1 为加强港口设施维护工程造价管理,根据《港口设施维护管理规定(试行)》,结合港口设施维护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定适用于港口设施维护工程预算的编制及管理。
1.0.3 本规定所称港口设施及维护工程的内容和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1)港口设施包括港口主要设施和附属设施,港口主要设施包括码头、防波堤、引堤和护岸、港池、进出港航道、锚地、港区道路与堆场、仓库、油与液体化工储罐、港区铁路与装卸机械轨道、防护设施等及其他生产与生产辅助设施;附属设施包括系靠船设施、消防设施、防护设施和环保设施等;
(2)港口设施维护工程是指为使港口设施满足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要求,在使用期内进行维修使其恢复或完善技术状态的工程,其中维修包括小修、中修、大修及进行的检测、防护、必要的拆除和恢复等。
1.0.4 需要编制港口设施维护工程概算时,可按下列规定执行:
(1)计算工程费用时,按本规划计算并根据设计深度考虑概算扩大等因素;
(2)根据项目实际费用计列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项目;根据项目情况计列预留费用。
1.0.5 港口设施维护工程的工程费用,应根据各专业工程费用标准计算;港口设施维护工程总预算的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留费用应按本规定执行。
1.0.6 港口设施维护的工程费用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0.6.1 水工建筑工程、装卸机械设备安装等工程应按本规定和水运工程定额执行。水运工程定额主要包括《沿海港口水工建筑工程定额》、《沿海港口装卸机械设备安装工程定额》、《水运工程混凝土和砂浆材料用量定额》(JTS 277)、《沿海港口水工建筑及装卸机械设备安装工程船舶机械艘(台)班费用定额》、《沿海港口水工建筑工程参考定额》、《内河航运水工建筑工程定额》(JTS 275-1)、《内河航运设备安装工程定额》(JTS 275-3)、《内河航运工程船舶机械艘(台)班费用定额》(JTS 275-2)等。
1.0.6.2 疏浚工程应按交通运输部疏浚有关费用标准和定额执行。
1.0.6.3 其他专业工程可按相应费用标准及定额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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