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歙县滴水香绿茶
发布日期: 2021-03-22
实施日期: 2021-03-22
主要技术内容:歙县滴水香绿茶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歙县滴水香绿茶的术语和定义、质量等级、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识、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文件适用于第3章所定义的歙县滴水香绿茶。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8302  茶 取样GB/T 8303  茶 磨碎试样的制备及其干物质含量测定GB/T 8305  茶 水浸出物测定GB/T 8311  茶 粉末和碎茶含量测定GB/T 14487  茶叶感官审评术语GB/T 23776  茶叶感官审评方法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 30375  茶叶贮存GH/T 1070  茶叶包装通则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3 术语和定义GB/T 14487确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歙县滴水香绿茶 She County Drip Green Tea采用黄山余脉南云山的黄山群体种或适制品种茶树新梢为原料,经鲜叶拣剔、摊青、杀青、揉捻、做形、干燥等特定工艺制成,具有“色绿、香高、味浓、形美”品质特点的螺形绿茶。4 质量等级4.1 成品等级划分歙县滴水香绿茶成品按其感官品质高低依次划分为:特级一等、特级二等、特级三等、一级共四个等级。4.2 鲜叶等级划分歙县滴水香绿茶鲜叶质量分级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歙县滴水香绿茶鲜叶质量分级等级 质  量  要  求特级一等 一芽一叶鲜叶为主,占比应≥60%特级二等 一芽二叶初展鲜叶为主,占比应≥60%特级三等 一芽二叶开展鲜叶为主,占比应≥60%一级 一芽三叶初展鲜叶为主,占比应≥60%5 要求5.1 感官应洁净卫生,品质正常,无异味,无劣变,不应含有非茶类夹杂物。各等级歙县滴水香绿茶感官品质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感官指标等级 外形 内质香气 滋味 汤色 叶底特级一等 盘花似螺,显豪,色嫩黄绿,略有爆点,匀整 清香馥郁 鲜醇 黄绿明亮 柔嫩多芽,嫩黄绿匀亮特级二等 盘花如螺,有豪,色嫩黄绿,略有爆点,较匀整 清香高长 醇厚鲜爽 黄绿明亮 柔嫩显芽,嫩黄绿亮特级三等 卷曲如螺,色绿润,有爆点,尚匀整 栗香浓郁持久 醇厚爽口 黄绿较亮 芽叶柔软,黄绿较亮一级 颗粒似螺,色绿尚润,有爆点,尚匀 栗香浓郁 较醇厚 黄绿尚亮 芽叶尚软,黄绿尚亮5.2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理化指标项      目 指  标水分(质量分数)/(%)         ≤ 7.0总灰分(质量分数)/(%)       ≤ 7.5粉末(质量分数)/(%)         ≤ 1.0水浸出物(质量分数)/(%)     ≥ 36.05.3 卫生指标5.3.1 污染物限量指标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5.3.2 农药残留限量指标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5.4 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6 试验方法6.1 感官品质按GB/T 23776的规定执行。6.2 理化指标6.2.1 试样制备按GB/T 8303规定执行。6.2.2 水分检验按GB 5009.3的规定执行。6.2.3 总灰分检验按GB 5009.4的规定执行。6.2.4 水浸出物检验按GB/T 8305的规定执行。6.2.5 粉末检验按GB/T 8311的规定执行。6.3 卫生指标6.3.1 污染物限量检验按GB 2762的规定执行。6.3.2 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检验按GB 2763的规定执行。6.4 净含量按JJF 1070的规定执行。7 检验规则7.1 组批同一批投料生产、同一班次加工过程中形成的独立数量的产品为一个批次,同批产品的品质和规格应一致。7.2 取样取样以“批”为单位,取样方法按 GB/T 8302 的规定执行。7.3 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7.3.1 出厂检验7.3.1.1 每批产品均应进行出厂检验,经检验合格、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7.3.1.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水分、净含量和包装标识。7.3.2 型式检验7.3.2.1 型式检验项目为全项目,即第5章规定的所有项目。7.3.2.2 正常生产条件下,检验周期每半年一次。但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 如原料来源,生产地址、生产设备或生产工艺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b)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c) 停产三年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d) 国家法定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7.4 判定规则7.4.1 感官、理化、卫生指标以及净含量、包装标识均符合本文件规定的,则判该批产品合格。7.4.2 凡劣变、有污染、有异味和卫生指标不合格的产品,均判为不合格品。7.4.3 除卫生指标外,其他指标不合格的,可在原批中加倍抽取样本检验不合格项目,检验中仍有一项或以上不合格的,则判为不合格品。若仅感官指标不合格的,可作降级处理。7.5 复验对检验结果有争议时,应对留存样或在同批产品中重新按GB/T 8302的规定加倍取样,对有争议的项目进行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8 标识、包装、运输和贮存8.1 标识8.1.1 应符合GB 7718 、GB 28050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的规定。8.1.2 外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8.2 包装应符合GH/T 1070的规定。8.3 运输常温运输,应用清洁卫生的运输工具,运输过程中应有遮掩物,防止日晒、雨淋、受潮;装卸时轻装轻卸,防撞击,防重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8.4 贮存应符合GB/T 30375的规定。8.5 保质期在符合本文件运输、贮存条件以及包装完好的情况下,保质期应不低于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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