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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瓣红玫瑰花液
发布日期:
2021-08-01
实施日期:
2021-08-0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重瓣红玫瑰花液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
与贮存。
本文件适用于以重瓣红玫瑰鲜花为原料,采用水中蒸馏工艺生产的玫瑰花液;
主要技术内容:4 技术要求4.1 原料4.1.1 玫瑰鲜花玫瑰鲜花应符合GB/T 19696的要求。4.1.2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4.2 感官指标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 感官指标项目 指标 检验方法外观 透明液体,无或稍有沉淀色泽 无色 按本文件 5.1 检验气味 具有玫瑰花的香气4.3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项目 指标 检验方法pH 3.0~6.0 GB 5009.237玫瑰精油含量/(mg/100mL) 7.0~30.0 按本文件 5.2 检验铅(以 Pb 计)/(mg/L) ≤0.2 GB 5009.12总砷(以 As 计)/(mg/L) ≤0.2 GB 5009.11T/CNFPIA 3015—202134.4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表 4 的规定。表 3 微生物限量项目采样方案 a 及限量检验方法n c m M菌落总数/(CFU/mL) 5 2 102 104 GB 4789.2大肠菌群/(CFU/mL) 5 2 1 10 GB 4789.3 中平板计数法霉菌/(CFU/mL) ≤20 GB 4789.15酵母/(CFU/mL) ≤20 GB 4789.15注:a采样方案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 表 4 致病菌限量致病菌指标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mL 表示)检验方法n c m M沙门氏菌 5 0 0 — GB 4789.4金黄色葡萄球菌 5 1 100CFU/mL 1000CFU/mL GB 4789.10 第二法注: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过 m 值的样品数;m 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4.5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5 检验方法5.1 感官指标的检验取10mL样品于洁净透明的25mL烧杯中,在自然光下用肉眼观察外观、色泽,嗅其香气。5.2 玫瑰精油含量的检测5.2.1 取 2 只 50mL 标准口三角烧瓶分别标记为 1、2,用万分之一电子天平称至恒重分别记为 w1克、w2克。5.2.2 用 250mL 量筒量取 200mL 样品,倒入 250mL 分液漏斗 1 中,用 20mL 移液管量取 20mL 二氯甲烷加入分液漏斗 1 中,塞紧分液漏斗的塞子,两手握住分液漏斗的两端上下晃动 50 次,置于分液漏斗架上静止 20min(如下层液中有气泡,可将分液漏斗倾斜使气泡上浮);将 200mL 蒸馏水加入分液漏斗 2 中代替样品作空白试验。5.2.3 将分液漏斗 1 中下层液缓慢收集于三角烧瓶 1 中,分液漏斗 2 中下层液缓慢收集于三角烧瓶 2中。T/CNFPIA 3015—202145.2.4 将盛有下层液的三角烧瓶 1 和 2 分别置于 50℃恒温水浴锅中并置于通风橱中,用实验室蒸馏回收装置回收二氯甲烷至二氯甲烷蒸干,用滤纸吸去并晾干三角烧瓶外部水分,用万分之一天平称至恒重,分别记为 w′1克、w′2克。5.2.5 含油率计算样品的含油率(mg/100mL)=[(w′1-w1)-(w′2-w2)]×(1000/2)5.3 净含量检验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6 检验规则6.1 组批同一批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种产品为一组批。6.2 抽样从同一规格、同一批次的合格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抽样基数不得少于200个包装,抽样数量为20个包装,样品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查。6.3 检验6.3.1 出厂检验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指标、净含量、pH、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6.3.2 型式检验6.3.2.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更换设备、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停产半年及以上,再恢复生产时;——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6.3.2.2 检验项目为本文件规定的全部项目,包括:外观、色泽、气味、净含量、pH、玫瑰精油含量、铅、总砷、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酵母、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6.4 判定规则6.4.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文件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6.4.2 微生物指标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即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其他项目如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合格,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若复检项目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7.1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T/CNFPIA 3015—20215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7.2 标志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或其他相关标准的规定。7.3 包装7.3.1 产品内包装采用塑料瓶、玻璃瓶或其他适宜的包装材料,应分别符合 GB 4806.7、QB/T 4594 或其他相关产品标准的规定。7.3.2 产品外包装应符合 GB/T 6543 的规定。7.3.3 包装要牢固、防潮、整洁、美观、无异味,便于装卸、仓储和运输。7.4 运输7.4.1 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7.4.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7.5 贮存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环境中,离地离墙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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