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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产品评估认定标准
发布日期:
2019-11-29
实施日期:
2020-01-01
主要技术内容:5.1 大数据产品生产5.1.1 大数据产品生产单位所生产的大数据产品应是本单位享有著作权或者经过著作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许可其生产的产品。5.1.2 提供给用户的大数据产品的外包装上, 应标明该产品的名称、 版本号、 著作权人、 产品生产单位(进口单位) 和单位地址。5.1.3 提供给用户的大数据产品(包括进口的和在国内生产的国外大数据产品) , 应当配有完备的中文产品说明、 使用手册等用户文档, 并在产品上或者说明文件等书面文件中注明提供技术服务的单位、内容和方式。5.2 大数据产品文档5.2.1 大数据系统产品的开发文档内容和格式应符合GB/T 8567规范要求。5.2.2 大数据系统产品的产品说明及其他用户文档应符合GB/T 25000.51规范要求。6 大数据产品评估6.1 大数据产品评估要求6.1.1 大数据产品实行自愿评估。6.1.2 国产大数据产品应由该产品的开发、 生产单位申请评估, 并提交下列材料:a) 大数据产品评估申请表;b)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c) 大数据产品在我国境内开发及申请单位拥有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d) 大数据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复印件;e) 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6.1.3 进口大数据产品中在我国境内进行本地化开发、 生产的产品, 其在我国境内开发的部分, 由著作权人和原开发单位提供在我国境内开发的证明材料, 视同国产大数据产品。6.1.4 进口大数据产品的评估, 由负责进口的单位提交下列材料:a) 大数据产品评估申请表;b) 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c) 大数据产品样品;d) 大数据产品著作权人授权在中国经营的证明材料;e) 大数据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复印件;3f) 大数据产品符合国家大数据产品进口程序的材料。6.2 大数据产品评估结果评估机构根据6.1.2 和6.1.4 中所列的申请材料按照本标准要求进行核查, 符合要求的, 核发大数据产品评估号和大数据产品证书, 大数据产品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 有效期届满前可以申请延续。 不符合要求的, 不予通过(不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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