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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翠峦黑木耳团体标准
发布日期:
2021-05-18
实施日期:
2021-06-0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乌翠区(原翠峦区)黑木耳的生产地域范围、要求、实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等。
本标准适用于翠峦黑木耳;
主要技术内容:5要求5.1品种品种选择与特定要求:应使用符合国家《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规定已登记注册的优良品种,并经过栽培试验证明该品种的种性适应伊春地区气候条件,抗逆性强,抗杂菌力强,菌丝生长健壮,原基产生整齐,子实体生长快,速生高产,商品性好的品种。如黑威15、黑威半筋、黑尊2号等。5.2生产环境5.2.1自然环境乌翠区为燕山运动,喜马拉雅山与新构成的属于小兴安岭隆起褶皱带侧翼,属于低山丘陵地带,地势西高东低,平均海拔375米。春秋风大雨少,夏季雨量充沛,年平均气温0.4℃左右,植物生长期为100~120天左右。境内有大小河流12条,林地面积139483.9公顷,覆被率为90%,森林类型和乔木树种15种。现有市级湿地保护区67公顷。乌翠区木耳种植达到2000万袋。5.2.2生产用水按GB/T 5749规定执行。5.2.3生产环境空气质量按GB/T 3095规定执行。5.3栽培技术栽培技术见附录A。5.4感官特征翠峦黑木耳外观形似人耳,正面呈浅棕色至黑褐色,背面浅灰色,有光亮感,自然卷曲状,大小基本均匀一致;干燥时有强烈收缩感,形成硬而脆的角质,肉厚色正;泡开时有弹性,富光泽,圆润、细腻,有草木气味。5.5等级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等级指标项目 特级 优级 一级耳片色泽 耳正面纯黑褐色、有光泽,耳背面暗灰色 耳正面黑褐色、有光泽,耳背面暗灰色 耳正面黑褐色,背暗灰色 多为黑褐色至浅棕色形态 耳片完整,呈独立椭圆碗状 耳片完整 耳片基本完整 耳片完整 耳片基本完整直径/cm O.8≤¢≤1.2 1.2≤¢≤1.6 1.6≤¢≤2.5气味 具有黑木耳特有的气味,无异味耳片厚度/mm ≥ ≥1 ≥1 ≥0.8霉烂耳 无 无 无虫蛀耳 无 无 无杂质/% ≤0.2 ≤0.3 ≤0.35.6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的规定项目 指标 检验方法特级 优级 一级干湿比 1:15以上 1:14以上 1:12以上水分(%)≤ ≤14灰分干质量计(%)≤ ≤5.0总糖(已转化糖计)% ≥45粗蛋白质/% ≥1.0粗脂肪/% ≥0.4粗纤维(%)≤ 3.0-6.05.7卫生指标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6实验方法6.1感官特征、等级指标6.1.1色泽、形态、大小、气味按照GB/T 6192规定方法测定。6.1.2最大直径按照GB/T 6192规定方法测定。6.1.3耳片厚度按照GB/T 6192规定方法测定。6.1.4虫蛀耳、霉烂耳随机抽取样品500g(精确值0.1g),分别拣出虫蛀耳、霉烂耳,用感量为0.1g的天平称其质量,按式(1)分别计算样品中的虫蛀耳、霉烂耳的质量分数,计算结果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X=×100% ………………………………(1)式中:X-------虫蛀耳、霉烂耳的质量分数,%;m1------虫蛀耳、霉烂耳的质量,单位为克(g);m-------样品的质量,单位为克(g)。6.1.5杂质按照GB/T 12533规定的方法测定。6.2理化指标6.2.1粗蛋白质按GB/T 15672规定测定。6.2.2总糖按GB/T 15672规定的方法测定。6.2.3粗脂肪按GB/T 5009.6规定的方法测定。6.2.4粗纤维按GB/T 5009.10规定的方法测定。6.2.5灰分按GB/T 5009.4规定的方法测定。6.2.6干湿比按GB/T 6192规定的方法测定。6.2.7水分按GB/T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7检验规则7.1组批规则同一种植园区、同一生产期内生产、同一等级的黑木耳作为一个检验批次。7.2取样方法7.2.1批量调拨货物货样由堆码成型的货物群中按照上、中、下和里、内、外的抽取原则随机取样如下表:取样基数/件 取样数量/件<100 5101~300 7301~600 9601~1000 11>1000 157.2.2零担收购货物货样将货物从包装中倒出,平铺成正方形,从不同位置随机取样,每次取样5份,每一份样品称重>1公斤;7.2.3缩减货样将货物样品,平铺成正方形,从不同位置随机取样,每次取样5份,每一份样品称重>0.5公斤;7.2.4实验室样品将缩减货样均匀平铺呈方形,从不同位置随机取样>100克,误差<1克。7.2.5试样制品将实验室样品均匀平铺成方形,采用对角线取样法从不同位置随机取样>0.5公斤,平均分成2份,一份实验,一份用样品瓶留存。7.3检验类型7.3.1交收检验每批产品交收前,生产者应进行交收检验。交收检验内容包括感官、水分、标志和包装。检验合格后,附合格证方可交收。7.3.2型式检验型式检验是对产品进行全面考核,即对本标准的全部规定进行检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a)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或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b)前后两次抽样检验结果差异较大时;c)因人为或自然因素使生产技术和生产环境发生较大变化时。7.4判定规则7.4.1卫生指标中任何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要求的,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其他指标如有一项不合格,允许在同批次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若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7.4.2在判定级别时,若各指标间所对应级别不一致,则按照舍高取低原则,判定该产品为较低等级指标对应的等级。等级指标和理化指标有两项检验不合格的即判定为不合格;卫生指标有一项不合格的即判定为不合格。7.4.3因净含量不符合标准判为不合格时,允许经适当处理后再有复验;复验项目、检查水平和合格质量水平仍按原要求,以复验结果作为最终判定依据。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8.1标志8.1.1应符合GB/T191规定。应标明产品名称、产品标准号、等级、质量或数量、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地址。8.1.2标签应符合GB 7718的要求。企业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签时,经审核备案后采用加贴、吊挂和直接印刷等形式标示在销售包装上。8.2包装8.2.1外包装符合GB/T6543规定。8.2.2内包装材料应坚固、洁净、干燥、防潮、无破损、无异味、无毒、无害。聚乙烯包装袋(盒)应符合GB4806.7的规定。8.2.3每批产品所用的包装、质量单位应一致。8.2.4定量包装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8.2.5包装检验规则:逐件称量抽取的样品,每件的净含量应不低于包装外标志的净含量。8.3运输8.3.1不得与有毒物品混装,不得使用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运输工具;8.3.2运输过程中须有防挤压、防潮、防嗮、防污染等措施。8.3.3 运输时应轻装、轻卸,避免机械损伤。8.3.4 防日晒、防雨淋、不可裸露运输。8.4贮存8.4.1黑木耳干品应密封贮存,不得裸露于空气中;8.4.2三个月以内中短期贮存的黑木耳,应该避光、阴凉干燥、防止虫蛀、鼠害和病菌感染并有防潮设备;8.4.3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合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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