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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 T/CCPEF 004-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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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下原生态产品评定规则
发布日期: 2016-10-11
实施日期: 2016-11-20
范围:本标准的涉及国家林下原生态产品的评估认定的因子组成,指导评定工作运行监管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发挥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和专家作用,实行动态管理。 本标准规范国家林下原生态产品的评定过程和结果发布; 主要技术内容:5 申请5.1 申请人5.1.1 从事林下原生态产品生产经营者,按自愿原则,均可以提出林下原生态产品认定的申请。5.2 申请人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并提交如下申请材料。5.2.1 《国家林下原生态产品供认定申请书》及相关附件。5.2.2 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其他有关资信证明。5.2.3 申请人遵守相关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依法按时纳税证明材料5.2.4 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概述,内部管理体系及相关规章制度等材料。5.2.5 申请产品类别清单。5.2.6 申请产品或者产品的主要原材料的产地证明文件,证明其来源是林下生态环境,如原材料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地范围证明文件。5.2.7 生产工艺流程、产品技术质量指标符合国家有关绿色生态、环保节能、资源节约要求的证明文件。5.2.8 申报人经营情况、产品销售状况、行业地位及业绩说明材料。5.2.9 产品品牌(注册商标、专利权、自主知识产权)。5.2.10 其他需要提供的有效证明材料。5.3 林下原生态产品的产地环境、加工等应符合《国家林下原生态产品评定通用要求》和技术规范的规定。5.4 申报文件程序5.4.1 申报文件的书面资料经所在地林林业厅(局)初审,必要时所在地林林业厅(局)可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盖章后报送评定机构。5.4.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负责本辖区林下原生态产品受理、初审、推荐和监督管理工作。5.4.3 评定机构按照本办法对申报资料进行复审,对复审合格的资料签署意见,盖章后报送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5.4.4 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申报。6 评定6.1 工作程序6.1.1 符合性评估。评定机构根据初审结果,确定是否实施评定。对符合要求的,组织评定小组进行符合性评估。评定小组按《通则》开展文件评估,必要时开展现场评定和抽取样品委托相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测。评定小组实行组长负责制,成员主要由林下经济、生态、环保、产品检验等方面并取得评定资格的人员组成。评定小组出具符合性评估报告和推荐意见。6.1.2 专家评审。从国家林下原生态产品专家库中随机抽选3人以上专家,对符合性评估报告进行审查和评定,提出专家评审意见。对有疑义的企业或产品,组织专家进行实地复核。6.1.3 认定决定。国家林下原生态产品评定办公室依据专家评审意见,出具予以认定决定,并在国家林下原生态产品官方网站上公告。公示期内如无异议,颁发《国家林下原生态产品认定证书》,证书有效期为3年。6.2 认定证书包括以下基本内容:6.2.1 申请人名称、地址。6.2.2 产品名称、型号、规格,需要时对产品功能、特征的描述。6.2.3 产品商标、制造商名称、地址。6.2.4 认定依据的标准、技术要求。6.2.5 认定模式。6.2.6 证书编号。6.2.7 发证机构、发证日期和有效期。6.2.8 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6.3 认定工作根据相关规定收取认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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