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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涪陵区南沱镇睦和果品专业技术协会团体标准
发布日期:
2021-10-26
实施日期:
2021-10-26
主要技术内容:地理标志产品 涪陵龙眼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地理标志产品涪陵龙眼的术语和定位、保护范围、自然环境、栽植技术、产品质量要求、实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等。本标准适用于获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涪陵龙眼”的生产、检验与销售。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5084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GB/T 5009.187 干果(桂圆、荔枝、葡萄干、柿饼)中总酸的测定GB/T 15267 食品包装用聚氯乙烯硬片、膜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SB/T 10448 热带水果和蔬菜包装与运输操作规程NY 1440 热带水果中二氧化硫残留限量GB/T 31735 龙眼NY/T 516 龙眼NY/T 1530 龙眼、荔枝产后贮运保鲜技术规程NY/T 2260 龙眼等级规格NY/T 2022 农作物优异种质资源评价规范 龙眼NY/T 2637 水果和蔬菜可溶性固形物含量的测定 折射仪法GB 16325 干果食品卫生标准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 23200.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水果和蔬菜中500种农药及相关化学品残留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GB/T 20769 水果和蔬菜中450种农药及相关化学品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残留最大限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 术语和定义涪陵龙眼为产自重庆市涪陵区南沱镇范围内,按照本标准种植和加工,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要求的龙眼。4 保护范围“涪陵龙眼”地理标志产品产地保护范围为重庆市涪陵区南沱镇,具体为东经106°56′—107°43′,北纬29°21′—30°01′。5 自然环境5.1 海拔、地形南沱镇位于四川盆地东南边缘,地处涪陵城东部,长江南岸,地势由西北向东南升高,海拔在146-667米之间,属长江河谷浅丘地貌,地形分为河谷阶地、浅丘低山两大类。5.2 气候南沱镇属中亚热带湿润气候,气候特点为四季分明,热量充足,降水丰沛;立体气候明显,春早夏长,秋短冬迟,秋天凉爽而多绵雨,冬无严寒。多年平均气温18.1℃,1月平均气温7.7℃,极端最低气温-2.2℃;7月平均气温28.5℃,极端最高气温43.5℃;生长期年平均353天,无霜期年平均325天,最长达365天,最短为285天;年平均日照1165小时;常年降水量950—1150毫米,降雨集中在每年4—10月,6月最多。5.3 土壤土壤多为冲积土壤,土壤养分含量丰富,疏松肥活,PH5-6,有机质在2%以上。5.4 水文南沱镇境内河道属长江流域;主要河道有长江支流百洞溪、大洞溪、龙驹河等5条,总长15.0千米;境内最大河流为长江,从西向东流经连丰、坪西、睦和、焦岩、石佛、治平、秀山、龙驹等10个地方,长10.5千米,流域面积68.3平方千米,年均流量13500立方米/秒,主要支流有百洞溪、龙驹河等3条。灌溉用水应该符合GB 5084的要求。6 栽培技术6.1 种地选择:选择阳光充足、空气流通、土层深厚(以红壤、沙质或粘土为佳,pH值5-6,有机质含量2%以上),无冻害、风害,坡度在15度以下的山地比较好,最好是附近有可供利用的充足水源。6.2 定植穴准备:创造深厚的生根土层,挖大植穴,压肥改土,新植龙眼要开挖1米×1米×0.8米的大植穴,并放入绿肥10公斤、有机肥泥30公斤、生石灰0.5公斤,上层放腐熟禽畜粪肥10-15公斤,回填一定量的表土,经2-3月的沤制熟化后才可以种植,使植穴肥沃、深厚,有机质丰富、透气性好,为涪陵龙眼的生长打好基础。6.3 设置排灌沟:在涪陵龙眼定标穴主、干道两侧开挖深宽各50-60厘米的纵向水沟,中间连通各级梯田的背沟和横排沟,这样做是为了减少雨水的冲刷,纵水沟要修成竹节状或使沟底生长杂草。每15-20亩设置3米×5米×1.5米的蓄水池、肥水池各1个,这样更加方便灌溉、施药和肥水的沤制。6.4 定植:根据涪陵龙眼品种特性进行定植,一般每亩定植15-30株龙眼,切勿盲目追求矮化密植。定植时间在气温回升的清明节前后或春梢萌发前种植。定植深度与苗期相关,圈枝苗覆土深度较原来土球高5厘米左右,切忌过深和大力踩踏造成断根,植后每株浇定根水10-15公斤。6.5 幼龄树管理:6.5.1 施肥:在涪陵龙眼树定植后1个月即可以施肥,建议实施“一梢二肥”,即枝梢顶芽萌动时施第1次肥,新梢伸长基本停止、叶色由红转绿时施第2次肥。另外,在每年的11-12月施以有机粪肥为主的过冬肥。6.5.2 修剪:涪陵龙眼树在种植后的1-3年以小幅度修剪为主,在主干高约30-50厘米处培养3-4个分布均匀、生长健壮的主枝,以后主枝自然延伸,剪除过密枝、病虫枝,使其形成立体结果树冠。6.6 结果树管理:6.6.1 促花肥:一般在12月-次年2月前施下,按每株结果10公斤的树而计,施含硫复合肥200-250克、尿素100-150克、生麸粉200克、过磷酸钙400-500克加禽畜粪10-20公斤(在施前先混合沤制1个月),结合冬季清园,每株施生石灰1-1.5公斤。6.6.2 壮果肥:在谢花后至第1次生理落果前,按结果10公斤计算,每株施尿素100-200克、复合肥200-250克、氯化钾250-300克。6.6.3 果前肥:在6月底前施下,按挂果10公斤估算,每株施尿素200克、复合肥250克。6.6.4 攻梢肥:在采果后的夏梢和秋梢生长期间,按可结果10公斤的树计算,先在采果后7天内施生麸粉200克和腐熟禽畜粪肥10公斤,然后在每次新梢萌动和新梢开始转绿时各施1次肥,每株施尿素100-200克。6.6.5 浇水方法:在开花前(秋梢老熟后-花芽分化后期)保持土壤相对干燥,开花期至秋梢抽发期要保持土壤湿润,水分供应均衡,遇旱要灌水(或淋水),遇雨要及时排除积水。6.6.6 控梢促花:在冬梢萌动前(大、小寒间)对直径8-10厘米左右的树干进行环剥处理,对于进入11月以后抽出的新梢,要在新梢10厘米以下用人工方法摘除,或在5厘米以下时用乙烯利溶液或其它杀梢药喷杀,对有可能抽发冬稍而又未抽出的果树,可在12月中下旬喷多效唑抑制冬梢萌发。6.6.7 壮花保果:环割或短截花穗,延迟开花时间以避过阴雨天开花,花期喷施复合型核苷酸保果剂,提高坐果率和延长花期,放蜂引蝇、雨后摇花、旱天喷水、人工授粉等。7 品质要求7.1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指标要求表1 感官指标要求项目 要求外形 外观颗粒圆整,大小均匀,皮薄,壳硬,手捏易碎,果大肉厚,肉与核易剥离,核小,手触果肉呈粘性。色泽 壳呈黄色,果肉呈黄褐色半透明状。气味及口味 吃时无干硬感觉,味鲜甜、入口即化渣,有浓郁的蜂蜜香味。7.2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指标要求表2 感官指标要求项目 要求水分(g/100g) ≥18.6还原糖(以葡萄糖计)(g/100g) ≥30.6转化糖(以葡萄糖计)(g/100g) ≥64.6总酸(g/100g) ≤0.98L(+)-抗坏血酸(维生素C)(mg/100g) 未检出(定量限2.0mg/100g)7.3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NY 1440 的规定。7.4 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7.5 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7.6 食品添加剂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食品添加剂品种及其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8 检验方法8.1 感官要求用目测、口尝、鼻嗅等方法检测。8.2 可溶性固形物按NY/T 2637 的规定进行。8.3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规定的相关方法进行。8.4 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3规定的相关方法进行。8.5 净含量按 JJF 1070 的规定执行。9 检验规则9.1 组批同一生产基地、同一品种、同时收购或者采收地产品为一批。9.2 抽样方法按照NY/T 2260 的规定进行。9.3 检验分类9.3.1 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全部质量要求,有下列情况之一之时应进行型式检验:(1)每年采收初期;(2)因人为或自然因素使生产环境发生较大变化;(3)国家市场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9.3.2 交收检验每批产品交收前,应进行交收检验,交收检验内容包括感官要求、标志、包装、检验合格并符合格证方可交收。9.4 ?判定规则9.4.1 每批受检样品的感官要求不合格率按受检单位(箱、件)的平均值计算,其值不应超过3%,其中单件不合格率不超过5%,则判为感官合格。9.4.2 按本标准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全部符合要求的,则判定为合格品。9.4.3 包装、标志、净含量、理化指标等项目≥2项不合格,则判定为不合格;如有1项不合格,可重新加倍取样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9.4.4 污染物限量与农药残留限量有1项不合格时,则判定为产品不合格。10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10.1 标志外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和GB/T 6543的要求。每一最小销售包装上应标注产品名称、品种名称及商标、产品执行标准编号、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名称、详细地址、邮政编码及电话、产地(包括省、市、县名,若为出口产品,还应冠上国名)、等级、保质期、净含量、采收日期、包装日期,标注文字应清晰,不易褪色,无毒;若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则地理标志使用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10.2 包装成品包装应符合GB/T 15267、GB 7718、GB 14881 相关标准要求,包装材料应卫生、洁净、透气,并能避免产品受到损伤。10.3 运输10.3.1 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运输。10.4 贮存10.4.1 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成品堆放不应与地面及墙体直接接触。地面应用垫板架空,高20cm以上,与墙壁间隔20cm堆放,高度以包装物受压不变形为宜,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贮存。10.4.2 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应在干燥、通风、防潮,防蝇、防鼠、防污染的场所贮存。夏季库温宜<28℃,相对湿度不超过75%。长期贮存时(超过一年)应贮存在冷藏库,贮藏温度控制在-18℃,温度波动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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