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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宅物业服务履约质量评价规范
发布日期:
2022-10-31
实施日期:
2022-11-01
主要技术内容:住宅物业服务履约质量评价规范1 范围本文件确定了住宅物业服务履约质量评价对象,评价机构、评价人员要求,评价原则、依据和方法,评价内容和评价程序,以及评价费用构成。本文件适用于河北省住宅物业服务履约质量评价活动及相关评价人员的管理与使用。非住宅物业服务履约质量评价可参照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文件部分引用“河北省各地市(含定州、辛集市)和雄安新区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标准”。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委托方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事务的自然人或团体。注:本文件的委托方一般为省、市、县(区)住建、民政等政府部门,街道办事处、物业服务人、业主大会或其他。3.2评价机构受委托方的委托,组织开展评价活动的企业或团体。3.3评价人员依据评价标准,对评价对象(住宅物业管理项目)住宅物业服务履约质量情况进行判断、分析的一组人。3.4住宅物业管理项目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组织实施物业管理和服务的住宅项目。3.5物业服务人从事物业管理和服务的企业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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