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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JSAS 048-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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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道路绿色照明维护规范
发布日期:
2023-11-27
实施日期:
2023-11-28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城区道路绿色照明维护的基本要求、维护周期、一般规定、维护台账、安全作业、维护评价考核、服务回访等。
本文件适用于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的电压为10kV及以下城市道路(隧道、桥梁)绿色照明设施的维护工作。
本文件不适用于为整体提升亮灯率和设施完好率的专项维修;
主要技术内容:5 一般规定5.1 更换零配件宜采用与原件同型号规格的产品或采用性能更优的替代产品,不应降低零配件的性能及技术参数,并不得影响城市照明设施的安全性能。5.2 更改关键零配件技术参数应取得城市照明监管机构的书面同意,必要时需进行技术论证。5.3 在保证照明效果和质量的前提下,鼓励在城市照明设施维护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5.4 维修过程中所选用的替换件必须符合国家、行业的相关强制性标准。5.5 对照明设施进行报废处理的,应符合资产处置相关程序。5.6 灯具(光源)更换前后,应无明显色差。更换后灯具的光效、显色指数应不低于更换前的灯具。5.7 如无特殊要求,更换后灯具的功率应不大于更换前灯具的功率。5.8 更换电容器、镇流器或驱动器等零部件,灯具的功率因数和电源效率等应不劣于更换前的指标。5.9 更换灯具反射器、透镜等光学配件的,应保证配光一致,光学效率不低于更换前的相应配件,眩光不劣于更换前指标。5.10 更换灯罩、外壳、表面玻璃等零部件的,应保证灯具IP等级、抗震性能、散热性能、眩光、表面强度等不劣于更换前指标,外观与更换前一致。5.11 照明设施维护更换的灯具安全性能应符合GB 7000.1的要求。5.12 照明设施维护更换的灯具电磁兼容性能应符合GB 17625.1、GB 17743及GB/T 18595的要求。5.13 照明设施功能正常,性能稳定。道路照明设施亮灯率、设施完好率不低于合同约定要求。6 维护周期6.1 设施巡查快速路、主干路每月应不少于1次;次干路、支路每季度应不少于1次。6.2 设施检测应每年不少于1次。6.3 如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应增加设施巡查次数。6.4 如遇特殊情况或重大活动时主干路应增加设施巡修次数。6.5 维护单位应及时发现并处理问题,填写《路灯巡查路段记录表》(参见附录A),确保设施安全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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