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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森林康养基地认定实施规则
发布日期:
2020-11-10
实施日期:
2021-01-10
范围:本规则适用于森林康养基地认定机构对国家级森林康养基地的认定;
主要技术内容:4 认定过程4.1 认定申请4.2审查受理4.3 认定审核4.4认定决定及申述4.5 获证后的监督审核4.6 再认定5认定的保持、暂停、撤销、注销、恢复与变更5.1认定的保持5.2 认定的暂停5.3 认定的撤销5.4 认定的注销5.5 认定的恢复5.6 认定的变更6 认定证书和认定标志6.1 认定机构对获得认定资格的申请人颁发认定证书、准予使用认定证书。6.2 获证组织应遵循认定机构关于认定证书的管理规定,正确使用认定证书。6.3 获证组织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或在宣传材料等传媒中正确使用认定证书,表明其已经通过了认定。6.4 获证组织应确保不采用误导的方式使用认定证书。6.5 当有暂停、撤消或注销情况发生时,获证组织应立即停止涉及认定内容的宣传与广告。6.6 认定证书的内容7 认定后的信息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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