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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规范
发布日期:
2022-03-15
实施日期:
2022-04-16
主要技术内容:1 信用信息采集采集内容1.1.1 基本信用信息:包括清洁服务企业组织机构代码、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成立日期、注册资本、年纳税额、经营范围、总职工人员数量及清单、固定办公管理场所资质等级、从业人员、专项许可、主要业绩、联系电话等。1.1.2 管理行为信息:包括清洁服务企业在清洁服务工作中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强制性标准,认真履行清洁服务合同及清洁服务相关合同约定,服务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清洁服务市场秩序,或受到政府有关部门奖励、表彰或通报等信息。1.1.3 不良行为信息:包括清洁服务企业在清洁服务工作中违反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强制性标准,被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处理,或经司法机关认定违约、违法行为以及其他违反合同约定,减少服务内容或降低服务质量和标准,或被行政部门通报批评等信息。采集渠道1.2.1 清洁服务企业主动申报。1.2.2 政府行政单位或社会组织主动提供。信息更新1.3.1 清洁服务企业信息发生变化后,应及时上报本企业最新基本信息、信用信息等。1.3.2 宜主动对接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信用杭州网)等更新服务企业信息。2 信用评价2.1 评价原则2.1.1 全面性原则评价指标内容应包含影响清洁服务企业信用的主要因素和关键信息。2.1.2 适用性原则评价指标应可采集、可量化、易操作,并利于清洁服务企业自身信用水平的提升和完善。2.1.3 客观真实性原则对清洁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使用统一的评价标准,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保证资料和数据的真实性。2.1.4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评价实施单位及相关管理机构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依本文件要求开展清洁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2.2 评价要求2.2.1 清洁服务企业应依法成立并存续经营1年以上。2.2.2 清洁服务企业自愿参加信用评价并申报资料。2.2.3 清洁服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应是非失信惩戒对象。2.2.4 信用评价工作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评价结果有效期为1年。2.2.5 清洁服务企业应主动、真实反映其企业实力、服务能力、管理能力等信息内容。2.3 评价内容2.3.1 企业基础实力,包括:企业注册资本、经营场所面积、企业持续经营年限、年营业额、纳税额等。2.3.2 管理及服务能力,包括:制度建设、企业信息化建设、从业人员持证数量等。2.3.3 公共信用,包括:纳税等级、银行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等级等。2.3.4 加分项,包括:社会责任和荣誉奖励等。2.3.5 否定项目,包含:a) 清洁服务企业或法定代表人被国家相关部门列为失信惩戒对象;b) 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1人以上人员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或1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c) 拖欠工人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并被有关部门认定应承担主要责任,受到行政处罚;d) 煽动员工寻衅滋事、以暴力或者其他手段妨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造成重大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或恶劣社会影响。2.4 评价指标的分值2.4.1 清洁服务企业信用评价指标包括3个一级指标,17个二级指标,满分为500分。其中一级指标中企业实力指标占300分;管理服务能力指标占110分;公共信用占90分。另设1个加分项(最高50分)和1个否定项。2.4.2 具体指标分值分布和评分要求按附录 A。2.5 评价等级设置及说明清洁服务企业的信用等级设置及表示方法,根据信用程度,清洁服务企业的信用等级从高到低分别为 5 个等级(AAAAA、AAAA、AAA、AA、A)。250 分以下为信用不合格。信用等级说明信用等级 信用程度 评价得分AAAAA 信用 优秀 ≥450AAAA信用 良好 400~450(含 400)AAA 信用 中等 350~400(含 350)AA 信用 一般 300~350(含 300)A 信用 合格 250~300(含 250)无 信用不合格 <2502.6 评价流程评价流程清洁服务企业报送材料↓资料初评↓评定实施(必要时现场调研)↓公示(异议处理)↓评定结果公布(下发评定证书)↓资料存档2.7 评价结果公布评价结果通过网站、公众号等渠道向社会公布。2.8 评价结果使用2.8.1 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在对清洁服务企业进行表彰奖励、评先评优和招投标过程中宜结合其信用等级进行筛选。2.8.2 信用等级为AAAAA级的清洁服务企业,自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宜采取以下措施:a) 宜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列为重点扶持对象;b) 宜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各类表彰奖励、示范单元评比等活动,优先考虑或推荐;c) 宜依法采取的其它激励措施。2.8.3 信用等级为“不合格”的清洁服务企业,宜采取以下措施:a) 宜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b) 宜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进行提醒、约谈、告诫;c) 宜不得参评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各类表彰奖励、示范单元评比等活动;d) 宜将信用信息通报各级清洁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示信用风险。3 信用管理3.1 管理主体清洁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由本标准归口单位或其指定单位组织实施。主要职责包括:a)主动采集清洁服务企业相关信用信息、数据;b)接收并审查清洁服务企业申报的信用信息,确保信息准确;c)组织并实施对清洁服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d)跟踪管理清洁服务企业信用状况;e)定期向行业主管部门汇报清洁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3.2 失信管理与失信责任3.2.1 清洁服务企业若出现严重违规、严重失信行为或经营资信出现严重恶化时,信用等级评价实施单位应及时重新对该清洁服务企业进行信用等级评价并公示、公告,必要时撤销其信用等级评价结果。3.2.2 若因清洁服务企业伪造虚假资料信息或有意隐瞒真实情况导致评价结果出现严重偏差,经信用等级评价实施单位核实,视情节责令整改、重新评价或予以撤销。3.2.3 若清洁服务企业对信息采集或评价结果有异议,可向信用等级评价实施单位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实施单位10日内根据书面资料综合评价后给出最终裁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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