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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 T/GDCMA 002-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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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管理师执业行为规范
发布日期: 2022-02-18
实施日期: 2022-03-01
主要技术内容: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信用管理师的职业行为规范,为雇主单位提供了信用管理师职业行为评价的标准依据。本标准适于雇主单位作为提高信用管理师职业素养的指引,也适用于信用行业组织作为加强信用管理师自律建设、自我约束的基本准则。2、术语和定义(1)雇主单位:本标准所称的雇主单位是指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2)信用管理师:本标准所称的信用管理师是从事信用风险管理和征信技术业务,包括信用信息的收集、加工、整理及信用培训、信用咨询、信用管理、信用评估、信用评级、评定、认证等相关业务,并取得信用管理师专业资格(技能)的专业人员。3、基本要求:(1)恪守独立、客观、公正、诚信的原则,提供符合具体法律法规要求的专业服务。(2)不得利用执业过程中获取的相关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3)敬业勤业,努力掌握从业所应具备的相关专业技能,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4)依法遵守信用信息保密原则,充分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及个人与企业的合法权益。5、职业行为规范(1)敬业勤业。从信用管理师对所从事的职业有一种敬畏,坚持勤奋学习业务技能,做到(2)诚实守信、坚持诚信履职、诚信服务等内容进行规范。(3)合规执业。从熟知有关的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雇主单位内部制度,遵守职业道德,主动识别、控制其执业行为的合规风险等进行规范(4)合理竞争。从在公平的基础上兼顾合理,尊重竞争对手,不谋取不合理利益等方面进行规范(5)胜任技能。从执业前应当进行必要的再教育和培训,确保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胜任所执行的业务等方面进行规范6、监督及奖惩(1)监督管理。从制定相应的培训和执业监督制度,对举报事项及时进行调查、核实等方面进行规范。(2)信用奖惩。对诚实守信行为进行信用激励,对失信行为进行信用惩戒等方面进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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