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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 T/PJCFIA 0001S-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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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产品 平江酱干
发布日期: 2020-12-20
实施日期: 2021-01-20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平江酱干产品的术语和定义、保护范围、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本标准适用于以大豆、水为主要原料,采用植物油、食用盐、香辛料(罂粟除外)为辅料,添加食品添加剂,经清洗、浸泡、磨浆、分离、煮浆、点浆、蹲脑、压制、切块、卤制、烤制、切分或不切分、拌料、包装或不包装、杀菌或不杀菌等工艺制成的平江酱干; 主要技术内容:5 要求5.1 原辅料要求原辅料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5.2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色泽 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 GB/T 29605,将试样置于洁净白瓷盘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组织形态、杂质,嗅其气味,品其滋味组织形态 具有产品应有的形状,无霉变滋味及气味 具有产品应有的滋味及气味,无异味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5.3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表2 理化指标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水分/(g/100g)                 ≤                            45.0 GB 5009.3蛋白质/(以干基计)(g/100g)   ≥             24.0 GB 5009.55.4 污染物限量污染物限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污染物限量项目 限量 检验方法铅(以Pb计)/(mg/kg) 0.4 GB 5009.125.5 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5.6 微生物限量5.6.1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4的规定。表4 微生物限量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以CFU/g表示) 检验方法n c m M大肠菌群 5 2 102 103 GB 4789.3平板计数法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5.6.2 致病菌限量应符合表5的规定。表5 致病菌限量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检验方法n c m M沙门氏菌 5 0 0/25g -- GB 4789.4金黄色葡萄球菌 5 1 100CFU/g 1000CFU/g GB 4789.10第二法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5.7  食品添加剂4.7.1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相关规定。4.7.2食品添加剂品种及其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5.8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检验。5.9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6 检验规则6.1 组批以同一批原料、同一加工方法、同一班次生产的产品为一批。6.2 抽样每批产品随机抽取样品2kg,不少于20个最小独立包装,分成两份,一份用于检验,一份作备查样。6.3 出厂检验6.3.1 每批产品应经厂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6.3.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净含量、水分、大肠菌群。6.4 型式检验6.4.1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规定的全部要求。6.4.2 型式检验每6个月进行一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鉴定投产时;b)主要原料产地或供货商发生改变时;c)主要生产设备发生变化时;d)连续停产3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f)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6.5 判定规则6.5.1 所检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判定为合格品。6.5.2 检验结果中如果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不得复检。6.5.3 除微生物指标外的其他检验项目如不符合本标准时,允许对该批次产品留样复检。复检结果仍不符合本标准,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7.1 标志7.1.1 预包装产品标志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及相关的规定。7.1.2 外包装标志应符合GB/T 191规定。7.1.3  地理产品标志应符合GB/T 17924规定。7.2 包装6.2.1内包装应符合GB 4806.7的要求。6.2.2包装箱应符合GB/T 6543要求。7.3 运输应符合GB 31621的规定。7.4 贮存5.4.1应符合GB 31621的规定。5.4.2 散装食品应在0-4℃温度下冷藏。7.5 保质期在上述贮运条件下,预包装产品保质期为9个月,散装产品保质期为3天。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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