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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FDCA 002-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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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生产用水
发布日期:
2021-01-28
实施日期:
2021-01-28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化妆品生产用水的水质感官、理化和微生物指标,涉及化妆品生产用水安全的要求、水质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化妆品生产用水;
主要技术内容:4 化妆品生产用水水质卫生要求4.1 化妆品生产用水水质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保证化妆品使用安全。4.1.1 化妆品生产用水中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4.1.2 化妆品生产用水中化学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4.1.3 化妆品生产用水中放射性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4.1.4 化妆品生产用水的感官性状良好。4.1.5 化妆品生产用水采用的活性炭过滤、离子交换、反渗透膜、电渗析等方法处理不应污染化妆品生产用水。4.1.6 化妆品生产用水的输配水设备、防护材料和水处理材料不应污染化妆品生产用水。4.1.7 化妆品生产用水水质应符合表1要求;表1 感官、理化和微生物指标指标名称 指标要求感官指标 外观 无色澄清液体臭和味 无异臭、异味;肉眼可见物 无肉眼可见物理化指标 pH值 5.0~7.5电导率/(μs /cm)(25℃)/μs·cm-1 ≤5.1砷/(mg/ L) ≤2镉/(mg/L) ≤5铅/(mg/ L) ≤10汞/(mg/ L) ≤1总有机碳/(mg/L) ≤0.50不挥发物/(mg/ L) ≤10微生物指标 菌落总数/(CFU/m L) ≤100霉菌和酵母总数/(CFU/ m L) ≤20金黄色葡萄球菌/ m L 不得检出铜绿假单胞菌/ mL 不得检出耐热大肠菌群/(MPN/100 m L或CFU/100 mL) 不得检出5 检验方法5.1 pH值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 年版)》第四章 1.1 pH规定的方法检测;5.2 电导率/(μs /cm)(25℃)/μs·cm-1按《中国药典》(2015年版)纯化水中规定的方法检测;5.3 砷、铅、汞、镉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第四章规定的方法检测;5.4 总有机碳/(mg/ l))、不挥发物/(mg/ l))按《中国药典》(2015年版)纯化水中规定的方法检测;5.5 菌落总数、霉菌和酵母总数、金黄色葡萄球菌、铜绿假单胞菌、耐热大肠菌群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 年版)》第五章规定的方法检测;6 检验规则6.1 监控检验每周至少进行一次监控检验监控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指标全项、理化指标中的pH值、电导率、微生物指标中的菌落总数、霉菌和酵母总数项目。6.2 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为表1中规定的全部项目。当水处理设备结构、材料或水处理工艺等发生重大改变的情况下,应进行型式检验。在无任何变化的情况下,每年至少执行一次型式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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