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藠头网络销售规范
发布日期: 2024-10-16
实施日期: 2024-10-3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藠头网络销售的产品质量要求、包装、贮存、运输、追溯要求、网络销售要求、售后服务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开远市境内,以藠头为主要原料生产的酱腌菜的网络销售; 主要技术内容:4 要求产品质量要求4.1.1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要求。表1 感官指标项目 要求 检验方法色泽 腌制后的菜品色泽金黄发亮 取适量试样置于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和状态。闻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后品其滋味气味、滋味 具有腌制后产品固有的气味和滋味,无异味、无异嗅,口感肥嫩脆糯。外观 颗粒整齐,具有产品应有的状态,无霉变,无霉斑、白膜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异物4.1.2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表2 理化指标项目 指标 依据亚硝酸盐(以NaN02计),mg/kg         ≤ 20 GB2762铅(以Pb计),mg/kg                  ≤ 0.5 GB27624.1.3 不使用食品添加剂;否则,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2760中腌渍蔬菜或发酵蔬菜制品的规定。4.1.4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GB2714规定。4.1.5 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1.6 产品应来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包装4.2.1 产品包装前处理按照4.1要求验收。4.2.2 包装材料要求产品包装材料为玻璃瓶、塑料瓶、塑料包装袋、纸箱等,应符合牢固、整洁,满足食品安全卫生要求。玻璃瓶应符合GB4806.5的规定,塑料包装袋(瓶)应符合GB4806.7的规定,纸箱应符合GB/T6543的规定。包装上的印刷油墨或标签、封签中使用的粘着剂、印油、墨水等均应无毒。包装材料存放、使用中不应接触杀菌剂、防腐剂、熏蒸剂、杀虫剂等物品,以免受到污染。在保证贮藏、安全运输和销售的前提下,应尽量减少包装材料的使用量。4.2.3 包装容量要求包装容器的尺寸、形状应考虑产品流通、销售的方便和需要。销售包装加工企业自定或根据客户要求确定。净含量允许偏差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附表3规定。表3 净含量允许偏差质量或体积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净含量 (Qn)   g 允许短缺量(T) *     gQn的百分比 g0~50 9 ——50~100 —— 4.5100~200 4.5 ——200~300 —— 9300~500 3 ——500~1000 —— 151000~10000 1.5 ——10000~15000 —— 15015000~50000 1 ——计数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净含量(Qn) 允许短缺量(T)Qn≤50 不允许出现短缺量Qn>50 Qn×1% **注:*对于允许短缺量T ,当Qn≤1kg(L)时,T值的0.01g(ml)位上的数字修约至0.1g(ml)位;当Qn>1kg(L)时,T值的0.1g(ml)位上的数字修约至g(ml)位;**以计数方式标注的商品,其净含量乘以1%,如果允许短缺量出现小数,就把该小数进位到下一个紧邻的整数。这个数值可能大于1%,这是可以允许的,因为商品的个数只能为整数,不能为小数。4.2.4 包装方法要求产品应在符合GB14881规定的安全卫生条件下包装。应轻拿轻放,避免机械损伤。包装表面应清洁,封口良好、无破损、渗漏。同一包装内产品的产地、等级应一致;包装内产品的可视部分应具有整个包装产品的代表性。不耐压的产品包装,应有减少产品的振动和碰撞的措施。标志包装贮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标识4.4.1 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的规定。4.4.2 净含量标注的字符高度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附表2规定,具体见表4。表4 标注字符高度标注净含量(Qn ) 字符的最小高度(mm)Qn≤50gQn≤50mL 250g <Qn≤200g50mL<Qn≤ 200mL 3200g<Qn≤1000g200mL<Qn≤1000mL 4Qn>1kgQn>1L 64.4.3 销售获得绿色产品、有机产品等认证的产品应标注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4.4.4 经过县域公共品牌管理单位的认可且备案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包装标识中印刷县域公共品牌标识图案。贮存产品应贮存于清洁卫生、干燥、阴凉、通风、无异味、无污染的场所,需要常温保存的,应选择避光、阴凉干燥处;打开包装后,宜冷藏保存。运输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干燥,防止包装破损。运输过程中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运输。装卸时应轻拿轻放,严禁重压。追溯要求4.7.1 建立藠头生产企业产品溯源制度和体系,记录和监控产品生产过程中各节点信息,实现藠头从种植环节、加工环节、分拣环节、仓储环节、物流环节、销售环节可追溯可追踪。逐步建成统一监管、统一认证、统一规范的产品质量监管体系,树立开远市产品品牌统一形象,打击不法商家滥用品牌以及域外地区产品滥竽充数。4.7.2 当发现销售的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时,应立即停止销售,并有效、准确地通知相关方,并记录停止销售和通知情况。配合相关食品生产销售者和食品安全主管部门进行相关追溯和召回工作,避免或减轻危害。针对所发现的问题,应查找各环节记录、分析问题原因并及时改进。网络销售要求4.8.1 应符合《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4.8.2 采用网络平台进行销售,可搭建信息化化系统,实现订单信息可视化、流程化、可追溯,结合配送系统实现准时配送。4.8.3 网络交易平台应有商品管理、订单管理、支付方式、配送方式、售后服务等常见功能模块。4.8.4 应建立相关制度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4.8.5 应具备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保障网络交易数据资料的可靠性和安全性。4.8.6 应在售后服务模块中将退货、赔付程序、要求,以及网络经营者免责的要求明确规定。售后服务4.9.1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进行售后服务,以满足对消费者承诺的要求。4.9.2 建立售后服务管理制度,对售后人员定期培训,培训合格上岗。4.9.3 针对售后消费者反馈意见进行数据汇总统计分析,对产品质量及服务及时进行跟踪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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