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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ZJN 004-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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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标签标识
发布日期:
2018-08-10
实施日期:
2018-08-15
主要技术内容:总则参与了中国电子节能技术协会主导的产品碳标签评价,且对碳标签标识有需求的产品,应按本标准要求标识碳标签。由于产品体积、形状、表面材质或功能的限制不能在产品上标注的,可在产品说明中注明。5 碳标签基本标识要求5.1 总则碳标签标识应清晰可辨、易见、不易褪色并不易去除。5.2 图例图为碳标签标示的图样示例,其图形释义参见附录A。图1 碳足迹标识5.3 颜色图1所示标志颜色为渐变绿色,以叶子为渐变分割处。叶子上部颜色建议使用C:54,M:20,Y:38,K:0;叶子下部颜色建议使用C:80,M:24,Y:97,K:0。星星(评价等级)颜色建议使用C:27,M:31,Y:89,K:0。5.4 规格标识的适宜规格应根据产品的尺寸来确定,如果需要缩小或扩大标识,应遵守标识给出的比例同等缩小或扩大。其最小面积不小于8mm×8mm,最大面积不大于60mm×60mm。5.5 标注要求5.5.1 标识可单独标注,也可在其它标识中按本标准要求增加该标识,并在相关文件中予以说明。5.5.2 该标识可增加碳足迹等级、GHG排放量或GHG减排量信息。对于碳足迹等级,应严格按照中国电子节能技术协会发布的产品碳标签相关标准规定的等级进行标注,对于GHG排放量或GHG减排量信息,应严格按照碳足迹评价结果或报告给出的值进行标注,如有违反上述要求的行为,中国电子节能技术协会低碳经济专业委员会有权要求其进行整改,对于整改不通过的行为,中国电子节能技术协会低碳经济专业委员会对于碳标签标识或评价结果不予承认。5.5.3 标识的标注可采取张贴、喷涂或压印的形式进行。5.5.4 标识应清晰可见,不易脱落。5.5.5 评价结果失效的3个月后,产品不可再标识原有的碳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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