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通风空气调节与供暖设计标准
Standard for design of ventilation air conditioning and heating of urban rail transit
发布日期:
2019-03-13
实施日期:
2019-08-01
1.0.1 为提高城市轨道交通通风、空气调节与供暖设计质量,做到安全可靠、功能合理、经济适用、节能环保、技术先进,制定本标准。
1.O.2 本标准适用于列车最高运行速度不超过 120kmjh 的城市轨道交通通风、空气调节与供暖工程的设计。本标准不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防排烟设计。
1.0.3 城市轨道交通的地下车站、区间隧道、地面及高架车站、封闭声屏障区间、车辆综合基地等内部空气环境应采用通风、空气调节与供暖进行控制。
1.O.4 通风、空气调节与供暖应使城市轨道交通内部空气环境的温度、湿度、气流速度、空气质量、压力变化、系统运行噪声、气流组织等满足人员舒适要求和设备正常运转。
1.O.5 通风、空气调节与供暖系统应按城市轨道交通的最大高峰小时客流量和行车密度设计。当具备分期实施条件时,系统设备应按近期和远期配置、分期实施。
1.O.6 通风、空气调节与供暖设计应预留系统设备、管道及配件安装、操作、测量、调试和维修的空间,并应在土建设计中预留安装和维修用的孔洞。系统大型设备及管道应设置运输通道和起吊设施。
1.O.7 通风、空气调节与供暖系统的管道、保温及消声材料应采用 A 级不燃材料,当局部部位采用 A 级不燃材料有困难时,保温材料可采用 Bl 级难燃材料。管道、保温及消声材料应具有防潮、防腐、防姓、耐老化和无毒的性能。
1.O.8 城市轨道交通通风、空气调节与供暖工程的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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