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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 T/QBDA 3003-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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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产品评估规范
发布日期: 2021-08-26
实施日期: 2021-09-01
主要技术内容:5 大数据产品要求5.1 大数据技术产品5.1.1 大数据技术产品生产单位所生产的大数据产品应是本单位享有著作权或者经过著作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许可其生产的产品。5.1.2 提供给用户的大数据技术产品,应标明该产品的名称、版本号、著作权人、产品生产单位(进口单位)和单位地址。5.1.3 提供给用户的大数据技术产品(包括进口的和在国内生产的国外大数据技术产品),应当配有完备的中文产品说明、使用手册、质量与信息安全承诺等用户文档,并在产品上或者说明文件等书面文件中注明提供技术服务的单位、内容和方式。5.1.4 大数据技术产品文档应当与其产品形态匹配,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要求。5.2 大数据服务产品5.2.1 大数据服务产品提供单位所提供的大数据服务产品或其核心服务内容应由本单位自主提供。5.2.2 提供给用户的大数据服务产品,应列明该服务的名称、服务内容、服务机构、服务责任单位(进口单位)和单位地址。5.2.3 提供给用户的大数据服务产品(包括离岸的和在国内提供的国外大数据服务产品),应当提供完备的中文服务说明、服务手册、质量与信息安全承诺等用户文档,并在服务授权或者服务说明文件等书面文件中注明提供技术服务的单位、内容和方式。5.2.4 大数据服务产品文档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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