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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米粉
发布日期:
2022-11-01
实施日期:
2023-01-0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绵阳米粉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技术要求、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本文件适用于绵阳米粉生产、检验和销售;
主要技术内容:5技术要求5.1原辅料大米应符合 GB/T 1354 的规定(其中不包括碎米指标),其他辅料应符合相应的食品标准和国家相关的规定。5.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1 米粉感官要求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色泽 应具有本品固有的色泽在充足的自然光条件下,取适量样品置于清洁的白瓷盘中, 目测其色泽、组织形态/性状、杂质,嗅其气味,按食用方法测其滋味、口感。组织形态/性状 应具有本品固有的组织形态/性状滋味、气味 具有本品固有的滋味、气味,无异味口感 口感滑爽、柔软、有弹性、不粘牙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5.3质量要求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2 质量要求项 目 指 标检验方法鲜(湿)米粉 干米粉 a 调料包粉径/(mm) ≤ 2.5 1.0 - 附录 A水分/(g/100g) 25.0~75.0 ≤15.0 - GB 5009.3复水时间/(min) ≤ 8.0 - 附录 B酸度/(0T) ≤ 6.0 2.0 - GB 5009.239断条率/(%) ≤ 10.0 - 附录 C酸价 a(以脂肪计)/(KOH)(mg/g) ≤ - 5.0 GB 5009.229过氧化值 a(以脂肪计)/(g/100g) ≤ - 0.25 GB 5009.227a 仅限于含油脂类产品,各调料包混合取样。5.4微生物限量5.4.1散装产品中致病菌限量应符合 GB 31607 的规定。5.4.2预包装产品中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3 微生物限量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表示)检验方法n c m M菌落总数 b/(CFU/g) 5 2 104 105 GB 4789.2大肠菌群/(CFU/g) 5 2 10 102 GB 4789.3平板计数法沙门氏菌 5 0 0 — GB 4789.4金黄色葡萄球菌 5 1 100CFU/g 1000CFU/g GB 4789.10霉菌 c/(CFU/g) ≤ 150 GB 4789.15a各组合包混合取样。b不适用于非灭菌发酵产品。c仅适用于鲜(湿)米粉。5.5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5.6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 GB 2761 的规定。5.7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2763 等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5.8兽药残留限量应符合GB 31650及中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的规定。5.9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允许添加的食品名称和最大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5.10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依照JJF 1070 中规定的方法检验。5.11生产加工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6检验规则6.1组批以同批原料、同一配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产品为一批。6.2抽样方法和抽样数量每批抽样独立包装样品量总数不少于 1kg,抽取的样品分为两份,一份作为检验样品,一份作为备用样品。6.3检验分类6.3.1出厂检验6.3.1.1每批产品应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6.3.1.2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粉径、水分、复水时间、菌落总数(限预包装产品)、大肠菌群(限预包装产品)、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6.3.2型式检验6.3.2.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定型投产时;b) 当原料来源发生变化或主要设备更换,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 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 停产 6 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e) 国家监管机构提出要求时。6.3.2.2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文件 5.2~5.9 规定的全部项目。6.4判定规则所检项目全部合格判为合格。若出现不合格项时,可加倍抽样复验,复验合格则判为该批产品合格;如仍有不合格项目,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微生物项目不得复验。7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7.1标志、标签产品标志、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7.2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产品包装封口应严密,包装应牢固。7.3运输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无异味、无污染;运输过程中应防雨、防潮、防暴晒。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合装配和运输。7.4贮存产品应贮存于清洁卫生、通风、防潮、防鼠、无异味的库房中,鲜(湿)米粉按常温、冷藏(0~4℃) 或冷冻(≤-18℃)贮存。食品贮存时应隔墙离地,留有一定间隙,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合存放。7.5保质期按产品工艺特性确定保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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